甘肅省檢察院發布7件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2020年06月24日15:52  來源:人民網-甘肅頻道
 

人民網蘭州6月24日電(高翔)6月23日,甘肅省檢察院發布了7件2019年以來檢察機關辦理的毒品犯罪典型案例。這些案例中,包括檢察長帶頭辦理的重大疑難復雜毒品案件、二審抗訴案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案件以及通過寄遞方式販運毒品的案件等,從不同側面體現了檢察機關秉持客觀公正立場,切實發揮刑事訴訟中的主導地位和法律監督職能,依法公正辦案的生動實踐。

案例一:馬某海運輸毒品案

【基本案情】馬某海(男,甘肅省東鄉族自治縣人)2011年被肖某某等三人(因運輸毒品海洛因24.89公斤被另案處理)供認檢舉,稱其指使、雇佣該三人運輸毒品。2013年3月,蘭州市公安局緝毒支隊在工作中發現有一名叫馬某海的東鄉籍男子收購麻黃草20余噸欲制造提煉毒品的線索。同年4月1日,公安人員在蘭州市七裡河區某處將嫌疑人馬某海抓獲,並在東鄉縣其妹妹家中繳獲麻黃草20余噸以及其它制毒工具。馬某海到案后,對制造毒品及2011年涉嫌運輸毒品的犯罪事實均拒不供認。

本案由蘭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移送起訴。蘭州市檢察院於2014年9月11日以馬某海涉嫌販賣、運輸毒品罪向蘭州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后經過一審、二審、發回重審、補充証據及延期審理等程序,2019年6月18日蘭州市中級法院以構成運輸毒品罪對馬某海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馬某海不服再次上訴。2019年10月16日,甘肅省高級法院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本案中,馬某海被抓獲后自始至終否認雇佣、指揮運輸毒品的犯罪事實,屬典型的“零口供”案件。針對“零口供”情況,檢察機關在本案審查起訴環節,根據証據的種類特征及証明邏輯方式,恰當地運用刑事証據規則,形成嚴密完整的証明體系,從而有效地指控犯罪,做到了不枉不縱。

案例二:馬一某拉、丁某、伊某溫、吞某溫等4人販賣、運輸毒品案

【基本案情】2017 年3月,被告人馬一某拉(男,甘肅省東鄉族自治縣人)與一緬甸籍人(在逃)取得聯系,在向該緬甸籍人指定的銀行賬戶轉入人民幣6萬元后,該緬甸籍人安排被告人丁某、伊某溫(均系緬甸籍人員)等人攜帶毒品提前到達雲南省大理市伺機交易。同年5 月7 日,被告人吞某溫(緬甸籍人員)到達大理市,與被告人馬一某拉約定雙方在大理市某處交接毒品,后吞某溫電話指揮被告人丁某、伊某溫攜帶毒品到達約定地點,在交接毒品過程中被民警抓獲,當場查獲毒品可疑物27 塊,計重9397. 31 克。經鑒定,均檢出海洛因成分,含量分別為34. 14 克�100 克、33. 68 克�100 克不等含量。

本案由公安部督辦,經甘肅省公安廳指定酒泉市公安局偵查終結后,2018年1月18日,酒泉市檢察院以涉嫌販賣毒品罪對上述四名被告人提起公訴。同年11月22日,酒泉市中級法院以販賣毒品罪對被告人馬一某拉、吞某溫分別判處死刑、無期徒刑,以運輸毒品罪對被告人丁某、伊某溫判處無期徒刑。四被告人均以偵查階段存在非法取証情形為由提出上訴。在二審上訴階段,檢察人員經認真審查,對偵查人員在取証程序方面存在的瑕疵提出了具體的補正意見,進一步完善了取証程序﹔對缺乏同步錄音錄像資料佐証的被告人有罪供述依法予以排除。同時,依法保障外籍人員的訴訟權利,為其聘請緬語翻譯,確保了程序公正。

本案在甘肅省高級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期間,甘肅省檢察院檢察長朱玉親自列席審委會,針對本案的証據審查、案件事實認定以及各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由是否成立等發表了客觀、全面的列席意見。二審法檢兩院對本案的事實認定、証據採信、法律適用等達成一致認識。最終,甘肅省高級法院採納檢察機關的意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本案是一起重大、復雜的毒品犯罪案件,涉案人員中有三名被告人系緬甸籍人,對其犯罪事實或拒不供認、或供述不穩定,並提出了排除非法証據的上訴理由。二審上訴階段,檢察機關秉持客觀公正審慎的辦案理念,對缺乏同步錄影錄像資料的被告人有罪供述依法予以排除,在依法保障外籍人員合法權利的同時,通過對客觀証據全面細致的審查和梳理,准確認定案件事實,確保本案得到客觀公正的處理。

案例三:馬某熱、馬某成、馬法某麥等3人運輸毒品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馬某成(男,甘肅省東鄉族自治縣人)受他人雇佣,與被告人馬某熱、馬法某麥共謀后同往雲南接運毒品。2018年1月16日,三名被告人駕車從臨夏州和政縣出發前往雲南。途中,馬某熱受馬某成指使,將三人攜帶的9部手機藏匿於路邊,並向馬某成提供2000元行程費用。三人抵達雲南省昆明市后,在提前察看接取毒品路線時,馬某熱因害怕主動提出放棄接取毒品。1月21日,被告人馬某成、馬法某麥在昆明市某處從他人手中接到一拉杆箱后被當場抓獲,公安人員從其拉杆箱內查獲毒品可疑物28包。經稱量、鑒定,繳獲的毒品可疑物淨重7601.3克,系毒品海洛因,海洛因含量為29.69克/100克。

本案經一審法院審判認為:被告人馬某成系共同犯罪中的組織、指揮者,系主犯,以運輸毒品罪判處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馬法某麥積極參與,按照馬某成的安排接取毒品,系從犯,以運輸毒品罪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馬某熱受雇運輸毒品,在運輸毒品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系犯罪中止,且未造成損害后果,判處其免於刑事處罰。

一審判決后,原公訴機關認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馬某熱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其行為屬犯罪中止錯誤,被告人馬某熱的行為成立運輸毒品罪既遂。

甘肅省檢察院審查后認為,在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基於共同的犯罪故意,行為之間相互聯系、密切結合,形成一個統一的有機整體,與犯罪結果之間存在整體上的因果關系,不能將個別行為人的行為割裂於整體犯罪之外去分析。本案中,被告人馬某熱在放棄接取毒品前,其與被告人馬某成、馬法某賣已經共同著手實施運輸毒品行為,三人已構成運輸毒品共同犯罪。之后馬某熱雖然自動放棄自己的犯罪行為,但在明知共同犯罪人馬某成、馬法某麥還會繼續實施犯罪的情形下,沒有採取任何積極有效的措施阻止犯罪結果的發生,而是消極地聽之任之,並不能切斷自己先前行為與共同犯罪的聯系,且被告人馬某成、馬法某麥最終完成了接運毒品的行為,已構成犯罪既遂,根據共同犯罪“部分犯罪共同責任”的理論,馬某熱的行為也應評價為犯罪既遂。三名被告人共同造成了損害結果,一審法院卻認定馬某熱未造成損害后果,最終判定馬某熱免於刑事處罰,屬於認定事實不當,量刑畸輕。

經二審抗訴,甘肅省高級法院採納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以構成運輸毒品罪依法改判馬某熱有期徒刑七年。

【典型意義】本案是一起多人參與、共同實施的運輸毒品案件。檢察機關充分發揮審判監督職能,通過抗訴,及時糾正一審判決不當,確保法律得到了正確實施。

案例四:尹某才運輸毒品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尹某才(男,戶籍所在地遼寧省本溪市本溪滿族自治縣),受人雇佣,於2018年1月5日從青島到達甘肅省臨夏回族自治州臨夏市,從該市某快遞營業部取得裝有毒品的紙箱,帶至其住宿的賓館房間,將箱內毒品裝入購買的雙肩包內運至臨夏市內大劇院附近時,被公安機關抓獲,當場從其攜帶的雙肩包內查獲毒品可疑物三大包,均檢出海洛因成分,共計淨重2138.5克。

本案由臨夏州東鄉縣公安局偵查終結,經臨夏州檢察院審查起訴,以尹某才涉嫌運輸毒品罪向臨夏州中級法院提起公訴,同年12月19日臨夏州中級法院以運輸毒品罪判處尹某才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本案通過寄遞方式運輸毒品,並雇佣外省籍人員接取藏匿毒品的快遞,犯罪手段隱蔽,且涉及跨區域毒品案件的管轄爭議問題。對此,根據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辦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以有利於查清犯罪事實、有利於訴訟的原則,在偵查階段將案件指定由最初受理線索、進行初查的東鄉縣公安機關進行偵查﹔在審查起訴及審判階段,按照級別管轄的相關規定,由臨夏州檢察院審查並向同級法院提起公訴,有力保証了案件的查辦質效。

案例五:李某等7人制造、販賣毒品案

【基本案情】2018年3月,被告人李某伙同顏某生、馮某為預謀,由李某、顏某生租賃場地,購置設備、大麻種子等種植大麻,由馮某為應聘快遞員,以便在寄遞毒品大麻時能順利通過投寄檢查。后三人開始種植大麻。

2018年7月,李某通過微信聯系到買家,先由買家通過銀行轉賬、識別收款二維碼等方式向顏務生支付毒資48500元,然后由顏某生將包裝好的毒品大麻交給在武威市某快遞公司做快遞員的馮某為,馮某為以快遞員的身份為掩護,躲避物流查驗、實名登記等流程,將毒品大麻郵寄出去。李某等人以此種方式陳某某(另案處理)等人販賣毒品大麻1360克(淨重),於同年7月6日被公安人員抓獲。

本案由甘肅省武威市涼州區公安分局偵查終結,移送武威市涼州區檢察院審查起訴,涼州區檢察院以李某等7人涉嫌制造毒品、販賣毒品罪提起公訴,2018年12月20日涼州區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主犯李某、顏某生、馮某為有期徒刑1年6個月。

【典型意義】本案系一起制造、販賣毒品,並通過寄遞方式運輸毒品的典型案件。三名主犯利用寄遞物流企業招聘從業人員比較隨意、流動性強,對從業者的素質要求不高且管理也不嚴格的漏洞,通過應聘快遞員以便於寄遞毒品時逃避檢查,這一犯罪手段需引起相關行業管理部門注意和警醒。

案例六:劉某新運輸毒品認罪認罰案

【基本案情】2019年5月15日,甘肅省廣河縣公安局民警根據獲悉的線索,在臨洮縣某高速收費站抓獲犯罪嫌疑人劉某新,從其駕駛的黑色越野車內查獲用油光紙包裝的塊狀毒品可疑物7塊,經計量、鑒定,淨重2495.1克,均檢出海洛因成分,含量為40.9g/100g。

廣河縣公安局於同年8月26日將該案移送廣河縣檢察院審查起訴,經審查,縣檢察院於9月23日報送臨夏州檢察院審查起訴。臨夏州檢察院受理后,承辦檢察官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告知劉某新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並對我國《刑法》中有關運輸毒品罪的相關規定以及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進行深入細致的釋法解讀,劉某新表示認罪認罰,希望得到從寬從快處理。根據劉某新意見,承辦人一方面就案件証據進行仔細審查,杜絕帶病起訴﹔一方面積極聽取辯護人、值班律師意見,並與法院審判人員進行溝通。在此基礎上,根據本案實際案情、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情況,以及本案毒品尚未流入社會等實際危害性等,提出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量刑建議,劉某新認可並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10月31日,臨夏州檢察院以涉嫌運輸毒品罪對劉某新提起公訴,12月4日同級法院開庭審理,12月25日送達判決書,採納檢察機關全部指控及量刑建議,被告人未上訴。

【典型意義】本案涉及毒品數量巨大,但被告人劉某新受人雇佣運輸毒品,且所運輸毒品尚未流入社會,存在“從寬”的空間和條件。在辦案中,承辦檢察官切實發揮在刑事訴訟中指控犯罪的主導作用,從量刑、訴訟效率等被告人可能獲取的訴訟利益入手,做實做細做足被告人思想工作,讓被告人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有了深入的認知,進而自願認罪。同時,在准確認定案件事實,充分聽取被告人、辯護人意見的基礎上,檢察機關提出精准的量刑建議,為案件快速審理、被告人最終認罪伏法打下良好基礎,節約了訴訟資源,提升了訴訟效率,取得了較好的辦案效果。

案例七:庫某平販賣毒品不起訴案

【基本案情】2018年9月,吸毒人員楊某鵬先后兩次通過電話聯系庫某平購買冰毒,並通過微信給庫某平轉賬毒資共計1000元,后庫某平電話聯系長途客運專線司機將冰毒分兩次交付給楊某鵬,共計1.51克。楊某鵬在第二次取毒品時被民警當場抓獲,繳獲冰毒1.01克,經司法鑒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慶陽市寧縣公安局於2018年12月11日將庫某平涉嫌販賣毒品案移送慶陽市西峰區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機關經審查,發現涉案毒品的來源、所獲毒資去向、是否系代購僅用於吸食的毒品且未獲利的事實不清、証據不足。經退回補充偵查,查明2018年9月25日,楊某鵬打電話讓庫某平為其購買毒品,后庫某平聯系一個叫“張葫蘆”的瘸腿男子給楊某鵬通過長途客運專線司機從西安捎至西峰毒品一包。庫某平將毒資通過微信轉賬全部轉出,並未獲利。

綜合上述情況,檢察機關認為,本案中楊某鵬以吸食為目的聯系庫某平購買毒品,庫某平通過他人為楊某鵬購買毒品的行為屬於代購行為,且無証據証實庫海平存在加價販賣、從中牟利的行為。根據2015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毒品犯罪審判工作座談會議紀要》的相關規定,庫某平為吸毒者代購毒品的行為不構成販賣毒品罪。據此,於2019年4月19日對庫某平作出絕對不起訴決定。

【典型意義】在本案辦理過程中,檢察機關注重對毒品來源、毒資走向的審查,通過退回補充偵查進一步查明案件事實,取得了認定庫某平行為是否構罪的關鍵証據,把住了案件証據關和法律適用關,最終使無罪者免受刑事追究。

(責編:陳誠、周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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