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記者從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嘉峪關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甘肅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原主任委員武文斌受賄案。對被告人武文斌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對被告人武文斌受賄所得財物,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嘉峪關中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武文斌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在擔任甘肅省岷縣縣委書記、定西地區行政公署副專員、專員、定西市市長、甘肅省農牧廳廳長、甘肅省委巡視組組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487.59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鑒於被告人武文斌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當庭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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