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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政府新聞辦舉行甘肅省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新聞發布會

不得讓未成年人脫離監護單獨生活

2022年01月13日08:32 | 來源:蘭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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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不得讓未成年人脫離監護單獨生活

1月12日,甘肅省政府新聞辦舉行甘肅省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新聞發布會。修訂后的《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於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辦法》明確規定,不得讓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監護單獨生活。

家庭保護:不得讓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監護單獨生活

家庭承擔著對未成年人的撫養和教育的職能,良好的家庭教育是一個孩子健康成長的重要保証。《辦法》明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放任未成年人進入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網絡,接觸危害或者可能影響其身心健康的圖書、報刊、電影、廣播電視節目、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和網絡信息等﹔不得讓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監護單獨生活。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因外出務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內不能完全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依法委托具有照護能力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代為照護﹔無正當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照護。

學校保護:不得對學齡前未成年人進行小學課程教育

《辦法》指出,學校應當保障未成年學生受教育的權利,不得違反國家規定開除、變相開除未成年學生﹔不得以長期停課、勸退等方式,剝奪未成年學生受教育權。

學校不得佔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組織義務教育階段的未成年學生集體補課,加重其學習負擔。幼兒園、校外培訓機構不得對學齡前未成年人進行小學課程教育。

社會保護: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不得招用已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辦法》強調,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刊登、播放、張貼或者散發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廣告﹔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不得招用已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招聘工作人員時,應當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查詢應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記錄﹔發現其具有前述行為記錄的,不得錄用。每年定期對工作人員是否具有上述違法犯罪記錄進行查詢。通過查詢或者其他方式發現其工作人員具有上述行為的,應當及時解聘。

網絡保護:未成年學生不得將手機等智能終端產品帶入課堂

《辦法》明確,學校應當合理使用網絡開展教學活動。未經學校允許,未成年學生不得將手機等智能終端產品帶入課堂,帶入學校的應當統一管理。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通過網絡以文字、圖片、音視頻等形式,對未成年人實施侮辱、誹謗、威脅或者惡意損害形象等網絡欺凌行為。

政府保護:支持用人單位在工作場所為職工提供福利性嬰幼兒照護服務

《辦法》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准,新建、擴建、改造中小學、幼兒園的校舍和設施,改善未成年人的活動場所。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發展托育、學前教育事業,辦好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幼兒園,支持社會力量依法興辦母嬰室、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幼兒園。支持用人單位以單獨或者聯合相關單位共同舉辦等方式,在工作場所為職工提供福利性嬰幼兒照護服務,有條件的可以向附近居民開放。

司法保護: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辦法》指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與其他有關政府部門、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互相配合,對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傷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實施必要的心理干預、經濟救助、法律援助、轉學安置等保護措施。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處罰后,在升學、就業等方面不得歧視。

蘭州日報社全媒體記者 趙萬山

(責編:焦隆、周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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