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管理快遞、外賣等用車 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納入信用平台
《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規定》九月一日起實施
經市第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省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批准,《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將於2024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是歷經4年反復研究、商討、修改后,蘭州市出台的一部關於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
依法管理新興行業用車和電動自行車
記者了解到,《若干規定》完善了對快遞、電動自行車等新興業態和交通工具的管理體系,強化了對未列入公告車輛的管控,對從事物流、配送、快遞、外賣等經營活動的經營者提出了具體要求。隨著共享自行車的迅速普及,以及物流、配送、快遞、外賣等新興業態的興起,給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帶來了諸多新情況、新問題。由於電動車管理執法依據不夠充分,難以有效管理。《若干規定》的出台,從源頭上對超標車輛進行管控的同時,將電動三輪車、四輪車納入管理,明確了具體的管理措施。
道路交通嚴重違法行為納入信用平台
值得一提的是,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若干規定》明確,將相關信息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其中包括,實施嚴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依法被處以暫扣機動車駕駛証、吊銷機動車駕駛証、拘留等行政處罰的﹔有償代替他人記分、接受他人代替記分並支付經濟利益或者以謀利為目的組織、介紹他人實施代替記分依法受到行政處罰的﹔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一年內有五次以上道路交通違法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
生產、銷售未經許可生產的摩托車將被追責
《若干規定》明確,禁止未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摩托車、動力裝置驅動(含電力驅動)的三輪車、四輪車上道路行駛﹔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准的電動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應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取得號牌、行駛証。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准的電動自行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駕駛拼裝、改裝、加裝電動自行車可扣留
在電動自行車方面,依據《若干規定》,禁止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電動自行車號牌、行駛証,禁止使用其他電動自行車的號牌、行駛証。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拒不接受罰款處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電動自行車。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不得逆向行駛,不得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瀏覽電子設備、吸煙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行人和乘車人不得在道路上使用滑板車、旱冰鞋、獨輪車、自平衡車等滑行工具﹔不得在車行道上兜售、發送物品。
這些區域不得設置共享單車電子圍欄
依據《若干規定》,不得在消防通道、盲道、綠化帶、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天橋、過街通道、道路交叉口轉彎處及兩側10米范圍內和寬度不足2米、不能滿足共享自行車停放的人行道﹔幼兒園、中小學校門口五50米以內﹔大專院校、醫院、居民小區、廣場、步行街以內﹔旅游景點、體育場館、展覽館、會議中心和大型商場等人口密集區域的出入口兩側50米范圍內﹔公交站點、地鐵站出入口5米范圍內,公交場站、火車站等重要的城市交通樞紐站出入口100米范圍內﹔市城市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區域設置共享自行車停放點或者電子圍欄。
來源:蘭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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