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待遇核定標准 兜牢失業保障底線
甘肅省進一步統一和規范失業保險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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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近日,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退役軍人事務廳、省醫療保障局、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統一和規范失業保險有關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圍繞失業保險金申領、參保繳費、待遇保障、轉移接續等八大方面統一全省政策標准,鞏固完善失業保險省級統籌制度,切實保障參保失業人員合法權益。該《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在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上,《通知》要求全面落實“暢通領、安全辦”,統一待遇申領條件。累計繳費滿1年、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失業人員,僅憑社保卡或身份証即可通過線上線下渠道申領失業保險金。社保經辦機構通過信息系統比對核驗資格,不得要求群眾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証明、失業登記証明等額外材料,也不得以超過60日申領期限為由拒發待遇。
《通知》同時規范了待遇期限核定規則,根據失業人員累計繳費年限,對應設置4個月至24個月的領取期限:繳費滿1年不滿2年可領4個月,滿10年及以上每滿1年增加3個月,最長不超過24個月。2024年8月1日前已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人員,仍按原計算方法執行。針對大齡及超齡參保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可續發失業保險金至退休,無需個人申請,同步享受代繳基本醫療保險費等待遇﹔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參保失業人員,辦理失業登記后可按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
針對農民工群體,統一參保繳費與待遇標准,《通知》明確農民工按照城鎮職工單位和個人繳費費率繳納失業保險費,享受同等失業保險待遇。《通知》實施前已按“農民合同制工人”方式參保、連續足額繳費且未享受待遇的農民工,實施后繼續繳費的,前后參保繳費年限可合並計算。
在醫療與生育保障方面,《通知》提出,統一代繳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費政策。繳費基數按上年度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的60%確定,執行參保地醫保與生育保險合並費率,費用全部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個人無需繳費。代繳期間,領金人員與普通參保職工同等享受醫保、生育保險待遇,符合條件的女性失業人員可按規定申領生育津貼。其中醫保中斷不超過3個月的,代繳后即時享受待遇﹔中斷超過3個月的,設置3個月待遇等待期。
為強化退役軍人權益保障,《通知》明確2021年1月1日后退出現役、未及時就業的退役軍人(以退休、供養方式安置的除外),可向戶籍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領待遇,服現役年限視同參保繳費年限﹔2021年1月1日前退役的人員,仍按原規定執行。
此外,《通知》還統一了失業人員喪葬撫恤金標准,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其遺屬可領取一次性喪葬補助金、撫恤金及當月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同時符合失業保險和養老保險喪撫金領取條件的,遺屬只能選擇其中一項申領。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按原有標准執行,同一項目不得重復享受就業補助資金與失業保險補貼。轉移接續方面,跨省就業的失業保險關系隨遷、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參保繳費不滿1年的隻轉移關系不劃轉費用﹔省內跨市州轉移的隻轉關系、不轉費用,待遇標准按轉入地執行。(記者 趙萬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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