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马未动,粮草先行。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甘肃省各级财政部门立足财政职责,根据疫情发展态势和防控需要,加强统筹谋划,全力筹措资金,确保各地不因资金问题而影响医疗救治和疫情防控。截至2月16日,各级财政共安排疫情防控资金8.59亿元,形成支出4.3亿元。
在2月17日上午甘肃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甘肃省财政厅厅长张智军介绍,省委省政府出台的《若干意见》中,税费优惠、贷款贴息、奖励补助等多个方面都涉及财政收支。
《若干意见》分别明确了对个人、企业以及捐赠方面的税费优惠政策。对参加疫情防治人员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等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受疫情影响纳税困难的中小企业,可最长延期3个月办理纳税;对今年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50%返还上年度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捐赠用于疫情防治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对捐赠的疫情防控进口物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针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对企业生产的医疗防护用品、消杀应急物品,通过专项贷款贴息支持产品收储,让企业放心复产转产、增产扩能。特别是对国家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在中央财政贴息50%基础上,省级财政按央行再贷款利率的40%进行贴息;对省级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省级财政按实际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
《若干意见》明确要加大重点环节奖补力度。各级财政将统筹利用好现有财政专项资金,聚焦防疫物资生产、防护体系建设、科技企业研发、金融机构融资服务、组织劳动力输转、吸纳农民工就业、保障春耕生产、农业保险保费、冷链物流发展、承接产业转移等十个重点环节,给予奖励补助政策支持。这些政策主要是通过增加财政支出来落实的,在财政支出上做“加法”,目的是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激励作用,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保障疫情防护物资有效供给、优化营商投资环境、促进稳定就业,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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