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记者从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嘉峪关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原主任委员武文斌受贿案。对被告人武文斌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被告人武文斌受贿所得财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嘉峪关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武文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甘肃省岷县县委书记、定西地区行政公署副专员、专员、定西市市长、甘肃省农牧厅厅长、甘肃省委巡视组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487.59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鉴于被告人武文斌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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