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多部门联合下发《通知》——
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失业保险政策
为巩固完善甘肃省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切实保障参保失业人员相关权益,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医保局和省税务局近日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失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对失业保险金政策、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政策、退役军人享受失业保险金政策、失业人员丧葬抚恤金政策进行统一,对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失业保险转移接续政策进一步进行规范。《通知》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通知》统一了失业保险金待遇申领条件。明确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可凭社保卡或身份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通过网上申领失业保险金。社保经办机构不得要求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失业登记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不得以超过60日申领期限为由拒发失业保险金。规范待遇期限核定方法以及大龄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参保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政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续发失业保险金无需个人提出申请,失业人员按照规定同时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在其办理失业登记后,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
《通知》统一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政策。明确了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缴费费率按照参保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现行缴费费率合并代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当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住院和门诊医疗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为失业人员代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均由失业保险基金统一支付,失业人员个人不缴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生育保险待遇。
《通知》统一退役军人享受失业保险金政策,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与入伍前、退役后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依法合并计算。退役军人未及时就业的,可按规定向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待遇(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和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等除外)。统一失业人员丧葬抚恤金政策,向其遗属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以及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对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抚金条件的,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金中支付。失业人员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失业保险丧抚金和基本养老保险丧抚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同时,《通知》进一步规范了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和失业保险转移接续政策。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补贴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参保职工跨省就业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迁,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参保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在最后参保地申领失业保险金及其他相关待遇,也可以选择回户籍地申领,待遇发放期间不得中途变更发放地。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但在转出地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只转移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失业保险费用。参保职工和参保失业人员在本省内跨市州转移就业并参保的,只转移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失业保险费用,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其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按转入地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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