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出台《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规范》地方标准
为规范甘肃省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提升农村地区服务供给能力,省民政厅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基本要求,经申请省市场监管局批准立项,牵头编制了《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规范》,并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发布。
《规范》依据中央和甘肃省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有关部署,立足全省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现状,对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从基本原则、建设要求、功能布局、设施设备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规范》明确了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的基本原则和建设方式。即遵循合理规划、因地制宜、优化布局、正确导向的原则,在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服务设施和资源的基础上,通过新建、改建或扩建等方式建设,既可一个行政村单独建设,也可多个行政村联建。
《规范》明确了村级综合服务设施的建设规模和建筑要求。在建设规模上,依据行政村常住人口数划分为五种类型,设施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200平方米,室外公共活动场所面积一般不低于1000平方米。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筑风格宜体现地域民俗文化特色和人文地理特色,内部宜采取贯通式结构,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和无障碍环境建设要求。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外部应悬挂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标牌和党群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标识;内部应在醒目位置悬挂综合服务机构标牌,在综合服务大厅设置集合式服务功能指引标牌。
《规范》明确了村级综合服务设施的功能布局、标识标志和设施设备配置。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应整合党建、治理、服务等多种功能,按照场所固定、方便群众、一室多能、多室共用的要求,划分为综合服务区、多功能活动区、办公区,并明确了各功能区的使用面积比例,实现办公区域最小化、服务活动场所最大化。综合服务区根据代办帮办服务、便民服务内容和流程属性,宜采取一站式集中布局的形式;多功能活动区宜采取开放式或大开间方式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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