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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購房補貼 下調公積金貸款利率

蘭州市下發《關於進一步優化房地產政策措施的通知》

呂勝軍
2024年06月22日14: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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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1日,記者從蘭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獲悉,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適應房地產市場供求關系的新變化,蘭州市下發《關於進一步優化房地產政策措施的通知》,以進一步滿足剛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進蘭州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通知》全文如下:

一、取消限購、限售、價格備案等限制措施。繼續深入落實2023年9月蘭州市出台的《關於進一步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措施》,取消購房資格限制,取消住房上市交易限制年限,取消對新建商品住房價格備案。

二、優化個人住房商業貸款首套房認定標准。購房家庭在購房縣區、開發區范圍內名下無成套住房的,或僅有一套住房且正在挂牌出售的,購買新建商品住房按照首套房認定,享受首套房商業貸款政策。

三、繼續落實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對出售自有住房並在現住房出售后1年內在蘭州市重新購買住房的納稅人,對其出售現住房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予以退稅優惠。其中,新購住房金額大於或等於現住房轉讓金額的,全部退還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新購住房金額小於現住房轉讓金額的,按新購住房金額佔現住房轉讓金額的比例退還出售現住房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四、實施購房補貼。本通知印發之日起至2025年5月31日,購買新建商品住房並完成相關購房手續的,購買90平方米以下首套住房的,按照房屋成交價格的0.5%給予購房補貼﹔購買90平方米以上首套住房的,按照房屋成交價格的0.75%給予購房補貼﹔購買90平方米以下二套住房的,按照房屋成交價格的0.5%給予購房補貼﹔購買90平方米以上二套住房的,按照房屋成交價格的1%給予購房補貼﹔對於購買第三套或以上套數住房的,按照房屋成交價格的1.5%給予購房補貼。

五、調整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利率。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調整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利率政策的通知》,取消全市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利率下限。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結合本機構經營狀況、客戶風險狀況等因素,合理確定每筆貸款的具體利率水平。

六、降低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落實《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於調整個人住房貸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政策的通知》,對於貸款購買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調整為不低於15%,二套住房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調整為不低於25%。

七、合理確定二套以上房貸首付比例和利率。對於擁有二套及以上住房並已結清相應購房貸款的居民家庭,又申請改善性住房,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根據借款人償付能力、信用狀況等因素審慎把握並具體確定首付比例和貸款利率水平,相應首付款比例和貸款利率水平不得低於二套住房。

八、下調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下調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的通知》,自2024年5月18日起,下調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0.25個百分點,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分別調整為2.35%和2.85%。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分別調整為不低於2.775%和3.325%。

九、落實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個人通過公積金貸款購買住房,單身繳存職工公積金貸款可享受最高額度60萬元,已婚繳存職工可享受最高額度70萬元。多子女家庭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普通自住住房的,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可提高20%。

十、階段性上調公積金實際可貸額度。本通知印發之日起至2025年5月31日,購買自住住房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可貸額度由繳存余額的24倍上調至30倍,提高繳存職工家庭的實際可貸額度。

十一、住房公積金貸款不受繳存地限制。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蘭州市(含蘭州新區)購房的,可向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與本地貸款職工同等享有貸款權益,無繳存地、戶籍地等條件的限制。

十二、階段性放寬公積金貸款首套房的認定標准。本通知印發之日起至2025年5月31日,購買自住住房的,此前已使用一次公積金貸款且已結清的購房家庭,在本市范圍內無住房的,再次使用公積金貸款,執行蘭州市首套房公積金貸款政策。

十三、支持公寓類房屋居住需求。對實際用於居住用途的公寓類房屋執行居民用戶供熱、供水、供電、供氣收費標准,允許辦理落戶手續,可就近入學。

十四、加大改善性住房供給。按照規劃嚴格配建教育、醫療等公共配套設施。優化陽台、層高、架空層、停車位等管理要求,提高住宅得房率。

十五、推進房票安置。優化房票安置房源,落實安置獎勵、價格優惠、金融支持、子女入學、稅收減免等措施,引導和鼓勵國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選擇房票安置,增加安置渠道,改善供需結構,進一步激發房地產市場活力。

十六、鼓勵住房“以舊換新”。鼓勵企業按照市場化原則,通過平等磋商,收購、委托出售及租賃群眾舊房,助力群眾換購新建商品房。引導第三方服務機構提供優質便利服務,滿足群眾改善性住房消費需求。

本通知由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具體措施有明確執行期限的,從其規定)。國家、省上另有相關規定的,從其規定。此前政策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准。

來源:蘭州日報

(責編:焦隆、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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