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
人民網>>甘肅頻道>>特別關注

最高法發布司法解釋,完善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制度

明晰裁判規則 保護食藥安全

本報記者 魏哲哲
2024年08月22日09:43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小字號

原標題:明晰裁判規則 保護食藥安全(法治聚焦)

  食品藥品安全是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之一。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完善食品藥品安全責任體系”“完善懲罰性賠償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21日發布《關於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對保護普通消費者維權、規制連續購買索賠和反復索賠、懲治違法索賠等作出規定,對食品標簽及說明書瑕疵認定、小作坊責任等熱點問題進行了回應。當日,最高法還發布了4件典型案例。

  “知假買假”高額索賠,怎樣限制?

  僅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支持“知假買假”者的懲罰性賠償請求

  在食品藥品領域,“知假買假”是指購買者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或者是假藥劣藥仍然購買並維權索賠的行為。2013年,最高法制定司法解釋規定,在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時,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然而,一些“知假買假”者往往購買大量或者高額產品,進行惡意高額索賠。相較此前的裁判規則,《解釋》進一步完善和細化規范“知假買假”規則,規定僅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支持懲罰性賠償請求。

  “與‘知假買假’者不同,普通消費者因個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費需要購買食品藥品,數量通常不大,原則上應當以實際支付價款為計算懲罰性賠償金的基數,充分保護普通消費者維權行為。”最高法有關負責人介紹,《解釋》規定,生產者或者經營者對購買者“知假買假”承擔舉証責任。《解釋》貫徹“過罰相當”原則,規制高額索賠行為,維護正常生產經營秩序。

  在司法實踐中,有人利用食品安全法關於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按一千元賠償的規定,故意連續購買以實現高額索賠的現象。《解釋》規定,在這種情況下,按多次購買相同食品的總數,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支持懲罰性賠償請求。

  連續購買后,如果分別起訴索賠,是不是能獲取更大利益?《解釋》規定,如果購買者連續購買后對每次購買行為分別起訴,均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支持懲罰性賠償請求,並且應當考慮之前訴訟已經支持的部分,購買者並不會因為不同訴訟策略而獲得更大利益。

  標簽、說明書出問題,怎麼定責?

  故意錯標食品安全標准要求標示的內容,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崔某向楊某購買某咖啡減肥食品,並支付價款800元。之后,崔某再次向楊某購買2160元上述產品。該產品外包裝顯示生產者為某生物科技公司、生產日期為2023年5月。服用一段時間后,崔某出現口渴、頭暈等症狀,發現該減肥食品屬於假冒偽劣產品,便向法院起訴請求楊某退還價款並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原來,某生物科技公司已於2019年11月注銷生產許可証並停止生產任何產品,2020年以來網上不斷出現仿冒該公司名稱等信息的非法食品。案涉食品標示的生產者、生產日期均為虛假。

  根據食品安全法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審理法院認為,楊某無法提供合法進貨來源,屬於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的食品,判決楊某退還價款並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最高法有關負責人表示,在食品標簽、說明書上故意錯標的內容,通常都是對消費者身體健康或者維權具有重大影響的信息,例如生產者名稱、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生產日期、保質期等,目的是誤導消費者。因此,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故意錯標食品安全標准要求標示的內容,就應當依法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散裝食品相關糾紛,如何處理?

  既保護食品安全,又避免不當加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等經營者責任

  陸某在某醬菜坊購買了醬板鴨、青梅酒等產品后,要求醬菜坊將食品包裝后郵寄到指定地址。此后,陸某又通過微信向醬菜坊購買了產品,並要求通過快遞郵寄食品。

  收貨后,陸某提出醬菜坊出售的食品包裝沒有標示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等信息,違反食品安全法規定,於是起訴到法院,請求該醬菜坊支付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

  “散裝食品不適用《食品安全國家標准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的規定。”審理法院認為,陸某第一次在醬菜坊店內現場購買案涉散裝食品,對案涉食品是散裝食品是明知的。醬菜坊根據陸某要求,將散裝食品包裝並郵寄,該包裝行為並不改變案涉食品屬於散裝食品的事實。根據法院調查,醬菜坊經營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有衛生許可証,產品沒有質量問題。最終,法院判決駁回了陸某的訴訟請求。

  “《解釋》要求既要保護食品安全,又要避免不當加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經營者責任。”最高法有關負責人介紹,與《解釋》同步發布的典型案例“陸某訴某醬菜坊產品責任糾紛案”進一步明確,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經營的散裝食品安全無害、只是未標明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的,不應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既保護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又為小作坊等經營主體正常生產經營營造良好法治環境。”最高法有關負責人表示,該案件兼顧了保護食品安全與保護食品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的合法權益。

(責編:焦隆、王彤)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