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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發布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司法解釋

魏哲哲
2024年09月27日10:28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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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最高法發布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司法解釋

  本報北京9月26日電 (記者魏哲哲)2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解釋(一)》(以下簡稱《解釋》)發布,自2024年9月27日起施行。《解釋》聚焦民法典實施后,社會廣泛關注、審判實踐中遇到的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明確和統一法律適用標准,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

  加強對拐賣、拐騙兒童等行為的民事制裁,明確未成年人侵權時監護人如何擔責……《解釋》共26條,除了第26條是關於施行時間及效力的規定外,其余25個條文都是針對具體問題作出的規定,以保障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近年來,拐賣、拐騙兒童的行為受到社會廣泛關注,這些犯罪行為嚴重侵犯了兒童的人身權益,也給受害者家庭帶來了精神痛苦和經濟負擔。那麼尋親產生的支出能否獲得賠償?《解釋》規定,“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監護人請求賠償為恢復監護狀態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等財產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同時,為嚴格確立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認定標准,《解釋》規定,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導致父母子女關系或者其他近親屬關系受到嚴重損害的,應當認定為民法典規定的嚴重精神損害。

  近年來,禁養的烈性犬傷人事件時有發生,那麼該由誰擔責?為了規范養犬行為,《解釋》准確闡明民法典“最嚴格的無過錯責任”立法精神,強化動物飼養人、管理人責任意識,規定: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主張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高空拋物造成損害要承擔什麼樣的法律后果,找不到拋物人如何定責?《解釋》規定,高空拋擲物、墜落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具體侵權人是第一責任主體,未採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業服務企業承擔順位在后的補充責任。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的,未採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先行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被侵權人其余部分的損害,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適當補償。上述責任主體承擔責任后有權向將來確定的具體侵權人追償。

  “《解釋》施行后,我們將就《解釋》適用加強指導,確保案件審理中正確適用相關規則。”最高法民一庭相關負責人表示,將強化審判經驗的研究總結和典型案例的宣傳,更好地貫徹落實民法典精神。

(責編:周婉婷、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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