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甘肃省生态环境厅获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近日联合印发了《甘肃省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旨在进一步厘清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边界,形成具有甘肃特色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助力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
《责任清单》是在《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工作任务,结合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对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全面梳理和细化,实现了全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清单化、系统化和制度化。
《责任清单》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原则,明确省委有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指导监督责任、省人大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和监督责任、省政府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省法院和省检察院生态环境保护司法责任、中央在甘单位及有关省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涵盖6大类54个责任主体在行政决策、行业管理和监管执法等方面应履行的245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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