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区出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张建平

2020年09月09日14:04  来源:兰州日报
 
原标题:新区出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为加强新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让百姓共享和谐、绿色、发展的人居环境,兰州新区管委会日前下发《兰州新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并于近日开始实施。

《办法》明确,兰州新区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人行道、绿化带、公共场地和设施用地范围内,全面禁止下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在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清洗机动车辆;屠宰加工作业;违规设摊兜售物品;其他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因建设等特殊需要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各园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在规定期限内清理和拆除。

新建、扩建、改建、拆除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到所在园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并遵守下列规定:建筑施工工地周围应当设置不低于1.8米的遮挡围栏,城市核心区应当设置不低于2.5米的围墙;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施工作业应当采取防止扬尘、泥浆洒漏、污水外流的措施;施工工地应当在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装置对车辆进行冲洗,无冲洗条件的应当将车辆清理干净方可驶出;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工程竣工时,应当同时拆除各种临时工棚、设施和其他应当拆除的建(构)筑物,并清理平整场地。经批准临时占道进行施工的,应严格按照规范和批准的道路挖占方案设置围挡、安全标志及警示灯具,并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

《办法》规定,兰州新区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邮政、电力、电信等各类户外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的要求设置,出现破旧、污损、丢失、影响通行安全的,按照“谁批准、谁管理、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所有权人或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大型户外广告以及霓虹灯、标语、标牌、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画廊等户外设施的设置,应当征得所在园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因重大庆典、节日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悬挂、张贴、散发标语、宣传品的,必须经所在园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新区各园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与辖区内责任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并监督、检查责任单位“门前三包”责任执行情况。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社会化服务,从事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经营性服务的,必须经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批准。《办法》明确,在公共场所禁止下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随地吐痰、便溺;乱倒垃圾、污水、污油、粪便,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口香糖、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焚烧树枝树叶和其他杂物;从高空向下或者从建(构)筑物、车辆向外掷物、泼水、抛撒纸钱;在地面、线箱、墙壁、电杆、树上乱刻、乱涂、乱写、乱画、乱贴;携带宠物进入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公交车辆等公共场所;在道路及人行道清洗车辆、物品,摆放污水桶等;在城市道路、墙体、垃圾桶、路灯等公用设施上非法张贴小广告;绿地内堆物、搭棚,扒树皮、树下挖坑取土,修剪树木;其他损害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城市绿化是优化生态环境、打造宜居空间的重要举措。《办法》明确,新开发、改建的项目应当按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环境卫生设施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不符合要求的环境卫生设施,由原建设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改建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大中型商店(场)、市场、饭店、宾馆、旅游景点、文化体育场(馆)、游(娱)乐场、车站、加油站等公共场所,应当按规定标准设置对外开放的公共厕所和垃圾分类容器等公共卫生设施;临街商店应当在指定区域设置相应的垃圾分类容器;建筑工地应当设置符合规范的临时厕所和垃圾分类容器。

(责编:焦隆、陈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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