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乡村医生管理办法(试行)》——

每个村卫生室配备1名合格村医

刘晓芳

2021年01月22日14:22  来源:兰州新闻网
 
原标题:每个村卫生室配备1名合格村医

记者1月21日从甘肃省卫健委获悉,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了《甘肃省乡村医生管理办法(试行)》(甘政办发〔2020〕123号)(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在全面贯彻国务院《条例》和《实施意见》的基础上,紧密结合甘肃省实际,对有关政策进行细化、实化、具体化,增强了政策的操作性。同时,对《实施方案》中的核心内容予以保留,保持了政策的延续性。《办法》包括总则、执业准入、执业管理、培训考核、保障待遇、附则,共6章50条。《办法》主要包括“明确村卫生室设置和乡村医生配备标准”等八个特点。

明确村卫生室设置和乡村医生配备标准

原则上1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人口较少或面积较小的行政村,可与相邻行政村联合设置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可不设村卫生室。每个村卫生室应配备1名合格的乡村医生,服务人口两千以上的可酌情增配。

明确乡村医生准入条件

一是允许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临床医学、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等相关专业应届毕业生(含尚在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二是对签订教育协议和就业协议的农村医疗专向医学生(村医订单定向生)直接录用。

明确乡村医生退休年龄

乡村医生到达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不再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男村医退休年龄为60周岁,女村医退休年龄为55周岁)

规范村医管理、派驻和实习制度

一是实现乡村一体化管理。乡镇卫生院落实乡村医疗机构一体化管理主体责任,对辖区村卫生室的行政、业务、人员、药械、财务、绩效考核等统一规范管理。乡村医生履职情况应接受村委会和群众的监督。

二是落实乡村医生派驻制度。乡村医生请假或培训期间,乡镇卫生院严格按照“具有执业资格、全脱岗、会医保结算、全天候服务、能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诊疗服务”的标准,选派符合条件的人员到村卫生室执业。

三是建立新聘村医半年岗位实习期制。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乡镇卫生院每年对即将退休村医摸底,在老村医退休前半年,安排新聘用村医到岗实习。实习期间由老村医负责村卫生室工作。

明确村医收入保障

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60%及以上的工作量交由村医承担);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项目中,村卫生室70%的补助资金按月发放,30%的补助资金经绩效考核后发放);省级定额补助(服务人口1000人以上的村医,补助为300元/月,服务人口1000人以下及少数民族地区的村医,补助为400元/月,有条件的地区可提高补助标准);一般诊疗费收入(西医5元/人次,中医6元/人次);中医药服务收入(根据村医开展的中医药服务收取诊疗费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收入(根据村医签约的实际服务量和考核结果,发放签约服务费用)。

在岗乡村医生收入按月发放。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收入与考核挂钩。

强化乡村医生养老待遇

一是实行在岗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乡村医生与乡镇卫生院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依规享受退休养老待遇,乡镇卫生院和乡村医生个人按规定比例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最低年限的,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由乡村医生个人缴费至满规定年限,也可以申请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在依法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加发工龄补助)。未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本人。

创新村医激励制度

一是在村卫生室连续执业10年以上,年龄45周岁以下,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且群众反映好的乡村医生,通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形式选拔录用,纳入编制管理。

二是纳入编制的乡村医生,执业20年以上评聘中级职称,30年以上评聘高级职称,不受本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在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外单列。

三是乡村医生评定高级职称,对论文、计算机应用能力和外语水平不作要求,单独划定高级职称实践技能考试合格分数线。

加大村卫生室经费保障

一是乡镇卫生院在核定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和补助标准、绩效评价补助的基础上,项目资金可统筹考虑村卫生室公用经费。

二是有条件的市、县可按照每个村卫生室不少于1000元/年标准,设立村卫生室运行经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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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背景

经国务院同意,2020年7月6日,国家卫健委下发《关于允许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的意见》,明确要求通过全省考试申请注册乡村医生执业资格的地区,修订相关管理办法。

在此之前,国务院先后颁发《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均要求严格乡村医生管理,大力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综上,为统筹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精神,巩固健康扶贫工作成效,进一步促进全省乡村医生队伍规范化建设,省卫生健康委将以往有关村医管理的文件进行整合,结合近几年实践探索,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甘肃省乡村医生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责编:陈诚、焦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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