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肃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调整新引进企业增值税省与市县划分比例的通知》。《通知》明确,将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期间,市县新引进企业缴纳增值税省级分享的15%部分全留县(区、市),省级不再参与分享,让利县级。
《通知》提出,市(州)本级将其分享所属区(市)清单内企业增值税部分一并调整,市(州)本级不再参与分享。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根据新引进企业清单,及时将新引进企业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入库级次调整为县(区、市)级50%,全部缴入县级国库,直接增加县级的收入。纳入清单的企业为各县(区、市)自2021年1月1日起通过招商引资新注册设立的企业,由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招商、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确定。
《通知》要求,要做好与已出台政策的衔接,兰州新区、榆中生态创新城等区域性税收返还政策,继续按原政策执行,其中纳入清单的新引进企业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全部直接缴入当地国库。省财政在核定区域税收返还资金时,将扣除新引进企业直接缴入县级国库增值税15%的部分。要加强申报审核,市县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通过将老企业注册变更为招商引资新设企业等方式套取资金,调整的省级15%的部分不超过以2020年为基期年计算的省级当年增量总额(省级固定收入除外)。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市县将新增收入重点用于招商引资、改善营商环境、支持企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支持发展壮大县域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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