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旅游景区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

张万宏

2021年04月15日15:01  来源:兰州日报
 
原标题:重大经营项目特许期限不超过30年

4月14日,记者从兰州市政府办公室了解到,日前,兰州市印发《兰州市旅游景区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办法(试行)》明确,兰州市范围内景区特许经营项目经营期限应当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及预期回报等确定,一般经营项目特许期限为3至5年,重大经营项目不超过30年。据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办法(试行)》旨在进一步规范兰州市景区投资经营活动,保障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景区内项目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本办法所指特许经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按照相关条件和程序,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有偿从事兰州市已建成市级及以下景区内整体或者单个项目投资、经营的活动。

兰州市行政区域内市级及以下景区项目特许经营权的出让、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市行政区域内景区特许经营权由市政府统一管理。市文旅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景区特许经营权出让和项目经营活动。

《办法(试行)》指出,特许经营的项目应当符合兰州市景区总体规划、景区详细规划和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要求,并且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管要求明确,特许经营期限必须符合兰州市景区相关规划要求,服从相关规划的调整。兰州市范围内景区特许经营项目经营期限应当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及预期回报等确定,一般经营项目特许期限为3至5年,重大经营项目不超过30年。

《办法(试行)》明确,按照景区资源有偿使用原则,景区经营者需缴纳资源有偿使用费;特许经营权出让收入及资源有偿使用费必须缴入财政,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特许经营者依据合同约定的缴费标准和缴费方式缴纳特许经营权出让费用,特许经营权出让费用由市政府及区(县)政府根据约定按照比例收取。特许经营权出让收入及资源有偿使用费的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据了解,《办法(试行)》还就兰州市特许经营权的出让,参与特许经营权投标者的条件,特许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特许经营者的权利、义务等予以了明确。

(责编:陈诚、焦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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