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甘肃省中医药条例》。《条例》共十个章节,通过立法在中医药服务、中医药保护、中医药产业发展、中医药教育与人才培养、中医药科学研究与传承创新、中医药文化传播与交流、保障与监管等方面明确法律责任。条例将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机构和人员纳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和院前急救体系,推广有效方剂和特色技术,发挥中医药在传染病预防和救治中的作用。”
省卫健委副主任、省中医药管理局局长刘伯荣说:“甘肃建立了覆盖省、市、县、乡医疗机构的中医医疗服务体系。90%以上的综合医院,97%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4%的乡镇卫生院都能够提供中医医疗服务。在此次新冠肺炎疫情中,甘肃中医药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它的特色和优势得到了社会广泛认可,出台《条例》恰逢其时,有利于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高质量发展,保护公众健康。”
甘肃是一个中药材资源大省,全国363种重要的中药材中,甘肃有276种,占比达到76%。刘伯荣表示,《条例》对中药材质量提升和监管做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包括卫生、健康、农村、农业、商务等各部门对中药材的监督都作出了详细规定,对规范、扶持和发展中医药事业起到了积极作用。特别是对民族医药扶持也作了相关规定,突出了中药文化建设的重要性,是一部很有特色的地方性法规。
“打造陇药名优品牌,创建国家、省级中药材特优区,推动中医药与养生保健、养老、文化、旅游、互联网等产业的融合……”《条例》第四章对中医药产业发展提出明确方向和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二处处长徐润莉说,“《条例》设专章对支持中医药产业发展作出规定,甘肃作为中药材的种植大省,通过立法有助于推动中药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中医药相关产业发展。”
此外,在中医药人才培养方面,《条例》细化了中医药人才培养的政策机制,它衔接了中医药法的相关规定,从中医药院校教育、毕业后继续教育到完善师承教育、中西医结合人才培养政策等方面作出细化规定,明确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中医药人才引进和激励评价政策,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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