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之威護甘南綠水青山

——《甘肅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態環境保護條例(修訂)》解讀

尤婷婷 王虎

2020年08月07日10:45  來源:甘肅日報
 
原標題:以法之威護甘南綠水青山

7月31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甘肅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態環境保護條例(修訂)》的決定,修訂后的條例由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會公布施行。

《甘肅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態環境保護條例》於2013年2月4日由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該條例實施7年來,對推動甘南州生態環境的保護和治理發揮了重要作用。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甘肅省環境保護條例》先后進行了修訂,甘南州人大常委會對照上位法的變化,黃河上游生態環境和高質量發展的要求,對不適應自治州生態環境保護需要的部分內容進行修訂,並提交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查。

修訂后的條例規范了政府的部分職權,規定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對環境質量負責﹔自治州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分別對自治州、縣(市)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國家以及省人民政府制定的生態保護紅線,並編制本行政區域生態保護紅線控制性詳細規劃。

修訂后的條例結合森林法還增加了相關禁止性規定,即:禁止毀林開墾和毀林採石、採砂、採土以及其他毀林行為等事項﹔禁止向林地排放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礦、礦渣等﹔禁止在幼林地砍柴、毀苗、放牧﹔禁止擅自移動或者損壞森林保護標志。

此外,根據《甘肅省環境保護條例》補充了相關重要依據,明確自治州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環境質量調查和評估。對重點生態功能區定期開展環境質量監測、評價與考核,作為劃定生態保護紅線、編制環境保護規劃、制定生態保護補償政策的重要依據。

為了強化長江、黃河水源涵養功能,確保國家生態屏障安全,修訂后的條例對水電建設項目做出了更為嚴格的規定,明確禁止在自治州轄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因設置魚類洄游通道以及自然災害導致損壞需改建的除外)水電建設項目,對已建水電項目要逐步整改,確保流域生態環境安全。

審議中,蘇秦川委員說:“《條例》以更加嚴於國家法律規定的形式來保護甘南生態環境,深入踐行了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建議在實施該條例的同時,積極向國家和省上爭取生態保護補償資金,享受好‘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生態保護紅利,支持甘南經濟和社會發展。”

李維平委員說:“《條例》充分體現了地方立法的特色,與上位法精神一致,操作性、針對性強。建議對保障措施、責任目標尤其是法律責任加強監督考核,使條例真正落在實處。”

(責編:陳誠、焦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