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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2021年07月06日08:49 | 來源:甘肅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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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甘肅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甘肅省人民政府令

  (第157號)

  《甘肅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已經2021年6月15日十三屆省政府第13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長 任振鶴

  2021年6月21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獎勵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組織,調動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科學技術創新能力,促進科學技術事業和社會經濟的發展,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獎勵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省級科學技術獎,包括下列獎項:

  (一)甘肅省科技功臣獎﹔

  (二)甘肅省自然科學獎﹔

  (三)甘肅省技術發明獎﹔

  (四)甘肅省科技進步獎。

  第四條 科學技術獎勵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貫徹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堅持服務全省發展、激勵自主創新、促進成果轉化、突出價值導向、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維護科學技術獎的公正性、嚴肅性、權威性和榮譽性,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第五條 科學技術獎勵工作應當和本省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科技發展規劃緊密結合。

  甘肅省自然科學獎應當注重前瞻性、理論性﹔甘肅省技術發明獎應當注重原創性、實用性﹔甘肅省科技進步獎應當注重創新性、效益性。

  科學技術獎的提名、評審和授予,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干涉。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

  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主任委員由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主要負責人擔任﹔副主任委員人選由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任期3年﹔委員人選由主任會議確定。

  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等組成評審委員會和監督委員會,負責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和監督工作。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制定科學技術獎的提名、評審等相關實施規則,組織開展評審活動。

  第二章 科學技術獎的設置

  第七條 甘肅省科技功臣獎授予下列科技工作者:

  (一)在自然科學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領域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學技術發展中有卓越建樹的﹔

  (二)在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中做出突出貢獻,為本省創造重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者生態環境效益的。

  第八條 甘肅省自然科學獎授予在本省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征和規律,做出重要科學發現的個人。

  前款所稱重要科學發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現或者尚未闡明﹔

  (二)具有重要科學價值﹔

  (三)得到國內外自然科學界公認。

  第九條 甘肅省技術發明獎授予在本省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做出產品、工藝、材料、器件及其系統等重要技術發明的個人。

  前款所稱重要技術發明,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明或者尚未公開﹔

  (二)具有自主知識產權﹔

  (三)具有先進性、創造性、實用性﹔

  (四)經實施,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者生態環境效益,且具有良好的應用前景。

  第十條 甘肅省科技進步獎授予在本省完成和應用推廣創新性科學技術成果,為推動科技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組織。

  前款所稱創新性科學技術成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技術創新性突出,技術經濟指標先進﹔

  (二)經應用推廣,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者生態環境效益﹔

  (三)在推動科學技術成果轉化、行業科學技術進步、科學技術普及活動等方面有重要貢獻。

  為鼓勵企業技術創新活動,甘肅省科技進步獎增設甘肅省優秀科技創新企業家獎和甘肅省企業技術創新示范獎各1項。

  第十一條 省科學技術獎每年評選一次。

  甘肅省科技功臣獎不分等級,每次授予人數不超過2名。

  甘肅省自然科學獎、甘肅省技術發明獎、甘肅省科技進步獎設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特等獎每次授予總數不超過2項﹔一、二、三等獎授獎項目總數不超過200項,授獎佔比分別為15%、35%、50%。

  第三章 科學技術獎的提名、評審和授予

  第十二條 科學技術獎實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薦。下列單位或者個人是省科學技術獎的提名者:

  (一)市、州人民政府﹔

  (二)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

  (三)中央在甘有關單位﹔

  (四)中國人民解放軍駐甘有關單位﹔

  (五)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甘肅省科技功臣﹔

  (六)符合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規定的具有提名資格條件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提名者應當嚴格按照提名辦法擇優提名,對提名材料的真實性和准確性負責,並按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三條 在科學技術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關個人、組織不得被提名或者授予科學技術獎:

  (一)危害國家安全的﹔

  (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危害人體健康、違反倫理道德的﹔

  (三)存在知識產權爭議的﹔

  (四)依法應當取得行政許可但未獲許可的﹔

  (五)主要技術內容已獲得國家、省部級或者軍隊科學技術獎勵的﹔

  (六)有科研不端行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被禁止參與科學技術獎勵活動的﹔

  (七)有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建立覆蓋各學科、各領域的評審專家庫,並及時更新。

  評審專家應當精通所從事學科、領域的專業知識,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和良好的科學道德。

  第十五條 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委員、評審專家參與評審活動時應當遵守評審工作紀律,不得有利用工作身份牟取利益或者與其他獎勵委員會委員、評審專家串通表決等可能影響評審公平、公正的行為。

  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委員、評審專家與被提名者有重大利害關系,可能影響評審公平、公正的,應當回避。

  第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發布科學技術獎勵提名工作通知,組織開展年度科學技術獎勵活動。

  第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被提名者進行形式審查,並對審查合格的候選者向社會公示。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從評審專家庫中抽取有關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初評和復評,復評結果提交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和管理人員組成監督委員會,對評審和異議處理進行全程監督,並向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報告監督情況。

  第十八條 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根據復評結果進行終評,實名投票產生授獎建議。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將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的授獎建議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期20日。在公示期內,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公示事項有異議的,以書面形式實名向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異議及時處理,由監督委員會負責監督。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公示后無異議的授獎建議進行審核后,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條 甘肅省科技功臣獎獲得者,由省人民政府授予“甘肅省科技功臣”稱號,頒發獎章、証書和獎金。

  甘肅省自然科學獎、甘肅省技術發明獎、甘肅省科技進步獎由省人民政府頒發証書和獎金。

  第二十條 甘肅省科技功臣獎獎金為100萬元。甘肅省自然科學獎、甘肅省技術發明獎、甘肅省科技進步獎特、一、二、三等獎,獎金分別為30萬元、20萬元、10萬元、5萬元。甘肅省優秀科技創新企業家獎、甘肅省企業技術創新示范獎獎金為20萬元。

  省科學技術獎的獎金和評審工作經費納入省級部門預算,獎金標准由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提出具體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實施,並結合本省經濟社會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省科學技術獎獎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個人獲獎獎金不計入單位獎金總額。

  第二十一條 省科學技術獎勵工作實行科研誠信審核制度。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建立提名者和獎勵委員會委員、評審專家、候選者的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候選者進行可能影響科學技術獎提名和評審公平、公正的活動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取消其參評資格,並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其他個人或者組織進行可能影響科學技術獎提名和評審公平、公正的活動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相關候選者有責任的,取消其參評資格。

  第二十三條 獲獎者剽竊、侵佔他人的科學發現、技術發明及其他科學技術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科學技術獎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銷獎勵並公告,追回獎章、証書和獎金,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四條 提名者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科學技術獎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資格,並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五條 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委員、評審專家在評審活動中違反評審工作紀律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取消其獎勵委員會委員、評審專家資格,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分。

  第二十六條 參與科學技術獎評審組織工作的人員在評審活動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的個人、組織,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並共享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其他國家機關、群眾團體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不得設立由財政出資的科學技術獎。

  第二十九條 鼓勵社會力量在本省設立科學技術獎。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的,在獎勵活動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對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的有關活動,進行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2013年9月22日甘肅省人民政府令第104號發布,2020年8月10日甘肅省人民政府令第154號修正並重新發布的《甘肅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同時廢止。

(責編:周婉婷、焦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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