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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專利條例》自明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專利可作為申報職稱業績條件

2022年12月13日09:05 | 來源:蘭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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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專利可作為申報職稱業績條件

《甘肅省專利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規定,專利發明人、設計人獲得中國專利獎和甘肅專利獎的專利,可以作為其申報相應系列(專業)職稱的業績條件。

《條例》提出,職務發明專利實施后,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給予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報酬。報酬的數額,按照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與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的約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執行﹔沒有約定或者規定的,從實施專利的稅后利潤、稅后專利許可使用費、稅后專利轉讓費中按照國家規定的報酬比例執行。

《條例》規定,專利發明人、設計人獲得中國專利獎和甘肅專利獎的專利,可以作為其申報相應系列(專業)職稱的業績條件。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採取專利權入股、質押、轉讓、許可等方式實施專利。鼓勵專利權人通過開放許可的方式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提高專利轉化運用效率。

《條例》強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假冒專利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假冒專利的行為提供制造、銷售、廣告等便利條件。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布舉報方式,對接到的舉報查處屬實的給予舉報人獎勵。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假冒專利的行為進行舉報。

《條例》明確,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糾紛應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處理完畢,並以書面形式告知當事人。案件復雜確需延長期限的,經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人批准,最多可以延長一個月。

《條例》提出,發布涉及專利的廣告,廣告主應當提供專利權有效的証明材料,廣告主未提供的,廣告經營者、發布者不得設計、制作、發布廣告。涉及專利的廣告,應當標明符合國家規范的專利類別和專利號。

《條例》明確,因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或者其他原因離開單位的人員,在離開單位前,應當將已經完成或者正在進行的與職務發明創造有關的實驗材料、試驗記錄、樣品樣機以及其他不宜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交還單位並履行保密義務。

蘭州日報社全媒體記者 趙萬山

(責編:周婉婷、焦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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