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出台
公立医院在核定薪酬总量内可采取多种方式自主分配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医疗保障局、省中医药管理局近日印发《甘肃省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指出,充分落实公立医院内部分配自主权,全省各级公立医院在核定的薪酬总量内,可采取多种方式自主分配。
合理确定公立医院薪酬水平
《方案》提出,完善公立医院薪酬水平决定机制。各级人社、财政部门会同公立医院主管部门,根据“两个允许”(即:“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要求,科学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公立医院的薪酬水平。对高层次医疗人才聚集、公益目标任务繁重,承担科研、教学任务以及需要重点发展的公立医院或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优秀的公立医院,以及中医药特色优势突出的中医医院,在每年薪酬总量核定的基础上,根据公立医院实际情况予以适当倾斜。
充分落实公立医院内部分配自主权
《方案》指出,全省各级公立医院在核定的薪酬总量内,可采取多种方式自主分配。可继续完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也可结合本单位实际,自主确定其他更加有效的分配模式。可探索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可根据不同岗位职责要求,自主设立岗位津贴、生活补贴、科研津贴、医疗卫生职业津贴、延时加班补贴、值班补贴、夜班补贴等体现医疗行业特点、劳动特点和岗位价值的薪酬项目,充分发挥各项目的保障和激励作用,最大限度体现岗位职责和知识价值。
医务人员薪酬不得与药品、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
《方案》指出, 公立医院内部分配向关键和紧缺岗位、高风险和高强度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医务人员倾斜,全省各地结合实际向人民群众急需且专业人才短缺的专业倾斜,努力使综合性医院儿科、产科、急诊科、感染科等紧缺专业医师的薪酬水平不低于医院医师薪酬平均水平。适当提高低年资医生的薪酬水平,统筹考虑编内外人员薪酬待遇。严禁向科室和医务人员下达创收指标,医务人员薪酬不得与药品、卫生材料、检查、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
加大高层次卫生人才薪酬分配政策倾斜力度
《方案》指出,公立医院学术技术带头人以及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薪酬待遇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以及成果转化产生的效益等因素直接挂钩,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通过特聘、兼职、课题攻关、合作研究等柔性方式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薪酬待遇可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同类人员收入水平,综合考虑引进人才之前的收入水平与其协议确定。卫生科研人员取得职务发明成果的,可按有关规定不低于转让收益的一定比例,对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进行奖励。
鼓励对医院主要负责人实行年薪制
《方案》明确,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薪酬水平应与其他负责人、本单位职工薪酬水平保持合理关系,全省各地可采取设定系数等方式合理确定其他负责人薪酬水平。建立健全医院主要负责人薪酬分配激励约束机制,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注重对主要负责人的长期激励,鼓励对主要负责人实行年薪制。
主要负责人考核结果不合格应降低薪酬水平
《方案》指出,健全以公益性为导向的考核评价机制。公立医院考核结果优秀、良好以上的单位,次年薪酬总量原则上可适当提高;考核结果合格的单位,原则上不予提高;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单位,薪酬总量要适当予以降低。
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考核结果优秀或良好的,薪酬发放水平可适当提高;考核结果合格的,原则上不得提高薪酬水平;考核结果不合格或存在突出问题的,应降低薪酬水平;未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主要负责人绩效考核工作的,不得提高其薪酬水平。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赵万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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