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的權利也是當事人的權利 

彭 波

2020年03月26日08:12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原標題:律師的權利也是當事人的權利(金台銳評)

  解決律師執業中遇到的難題,除了要在硬件上予以解決,更要從立法的高度、司法救濟的角度想辦法

  近日,全國檢察機關辦事服務綜合門戶“12309中國檢察網”在首頁顯著位置增設“律師執業權利保障專區”,在12309熱線服務電話設置接聽、分流和處置專席,專門受理律師提出執業權利受到侵犯的控告申訴案件。這是最高檢為暢通律師訴求渠道、方便律師控告申訴搭建的又一新平台。

  “會見難、閱卷難、調查取証難”,這是長期困擾律師執業的“老三難”問題。近年來,政法機關出台許多政策舉措,著力破解律師執業中遇到的各種難題,建立和完善律師執業權利保障機制,為充分發揮律師在維護公民和法人合法權益方面的重要作用打下了良好基礎。

  但從具體案件來看,律師執業的“老三難”問題雖然得到緩解,但遠未到大功告成的時候。在司法實踐中,諸如“會見室不夠用”“案情重大”“上級有規定”等拒絕律師會見的理由隨處可見。律師為了會見、閱卷,有的凌晨就要去排隊,有的預約多次見不到當事人。來自全國律協維權中心的統計數據顯示,在律師維權案件中,涉及會見權受到侵害的就佔總數的約四成以上。

  我國法律明確保護律師執業權利,刑訴法規定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並對安排會見時間做了具體規定。為什麼法律如此重視保護律師會見的權利?其實,律師會見、閱卷既是律師的執業權利,更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他們雖然處於被法律追究責任的地位,但對案情、証據以及相關法律規定等依法享有知情權,通過與辯護律師會見,這些權利才能夠得到充分保障。與此同時,律師通過會見、閱卷,與當事人進行充分交流溝通,在辯護意見上達成共識,這樣才能有效地、有針對性地進行辯護,從而增強辯方與控方的對抗力量,維持控辯平等。隻有理解了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重要意義,才能在實際工作中將有關政策舉措落實到位。

  解決律師執業中遇到的難題,除了要在硬件上通過增加律師會見室、建立遠程會見視頻系統等予以解決,更要從立法的高度、司法救濟的角度想辦法。一方面,要在相關法律中明確規定律師在訴訟中的地位,清晰界定律師執業權的具體內容、行使方式、保障措施等。一些實踐中行之有效的措施,比如聯席會議制度、應急處置機制等,也可以考慮通過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確和規范。另一方面,還要加大對律師的司法救濟力度,拓寬現有渠道、開拓新的方式,確保在接到律師申訴后,第一時間受理、第一時間調查、第一時間處理、第一時間反饋。

(責編:周婉婷、焦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