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違法犯罪記錄查詢和証明出具工作有新規
人民網蘭州11月25日電 (高翔)近日,甘肅省公安廳與甘肅省委組織部、甘肅省法院、甘肅省檢察院等10余個部門聯合印發了《甘肅省公安機關違法犯罪記錄查詢和証明出具工作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規范了甘肅省違法犯罪記錄查詢和証明出具工作,改善了之前因規定不完善導致的出具無違法犯罪記錄証明不及時、不全面、不權威、不統一等問題。
據甘肅省公安廳黨委委員、副廳長曹明介紹,近年來群眾到公安機關開具無違法犯罪記錄証明的需求越來越多。除了法定范圍內的申請外,許多行業公司企業招聘員工、單位職工職務晉升等都要求相關人員提供無違法犯罪記錄証明。據統計,自2018年以來,甘肅省公安機關僅網上受理群眾提交辦理無犯罪記錄証明的已達到20.4萬余個,其中就業方面18.9萬個、升學方面1.5萬個。
此次出台的《辦法》緊緊圍繞公安機關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堅持“維護公共利益與保護公民隱私相結合”和“依法申請、依規辦理、方便群眾”的原則,規定了公安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資格、條件出具違法犯罪記錄証明,証明內容應當與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要求的資格、條件相對應。
《辦法》明確,被証明對象雖有違法犯罪記錄,但不屬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証明事項內容的,不得擴大証明范圍,依法保障公民的勞動權、受教育權、人格權、隱私權等。
《辦法》規定,公安機關應當以人民法院作出的犯罪人員生效法律文書作為辦理犯罪記錄証明的依據,違法記錄証明應當以公安機關作出的違法人員生效法律文書作為依據。除法律法規規章有明確規定外,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行政拘留以外的行政處罰,以及交通違法作計分罰款處理的輕微違法行為,均不在違法犯罪記錄証明之列。
為充分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辦法》規定,公民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以及未成年人有被行政處罰、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和不起訴的記錄,除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以外,應當予以封存。被封存違法犯罪記錄的未成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申請出具無違法犯罪記錄証明的,公安機關應當出具,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辦法》還明確公民申請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和司法行政機關查詢犯罪記錄的,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和司法行政機關應分別負責受理、審核和處理查詢申請。對於公安機關不按規定提供查詢服務或者違反規定擅自查詢、泄露公民違法犯罪信息、違規出具証明,情節嚴重的,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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