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甘肃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企业渡难关、保经营、稳发展,3月6日,甘肃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联合下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
对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通知》明确,从2020年2月起,免征全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不超过5个月,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以单位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减半征收全省大型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征期不超过3个月,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全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参照大型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政策。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对于企业类型认定,《通知》明确,由各市州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确定减免企业对象,不得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通知》规定,减免、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企业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各项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通知》指出,各市州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减免范围和减免时限执行,规范和加强基金管理,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各地可根据减免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度基金收入预算。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配合,简化工作流程,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确保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免等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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