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免征中小微企业五个月社保单位缴费

2020年03月18日17:08  来源:人民网-甘肃频道
 

人民网兰州3月18日电(王文嘉)为全面抓好甘肃省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的贯彻落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近日,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减免政策执行期限、适用对象及减免流程、企业划型、退费和缓缴等作了进一步明确,确保政策有效落实。

据了解,《实施意见》明确,自2020年2月1日起,免征甘肃省中小微企业2020年2至6月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减半征收甘肃省大型企业2至4月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减免政策严格界定为费款所属期的三项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在缓缴期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月份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仍可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据介绍,三项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的具体适用对象为各类中小微企业,对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可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范围包括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实施意见》还明确了减免流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分户核定缴费数据传递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严格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传递的缴费信息进行征收。征收完成后,税务部门将征收数据回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另据了解,甘肃省内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缓缴。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起始月份为未缴费的第一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此外,《实施意见》还对工伤保险按项目参保的减免政策进行了明确。2020年2月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责编:陈诚、周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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