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试点统一城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20年03月18日17:10  来源:人民网-甘肃频道
 

人民网兰州3月18日电(王文嘉)为改变因城乡户籍不同而获得赔偿费用不同的情况,在法律框架内消除不公平待遇,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决定,在甘肃省范围内所有类型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全面试行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工作。3月18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具体情况进行了发布。

据悉,201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授权各地高院根据各省具体情况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自接到通知以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对甘肃省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主要类型、各地受理案件数量等有关情况开展了专项调研。通过调研,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所有类型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全面试行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工作。

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刘建军介绍,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将有利于统一裁判标准,提高办案效率,避免出现同类案件在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裁判结果不一的情况发生。在甘肃省范围内试行统一城乡标准,能够最大程度促进实现城乡融合,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国家治理目标,减小城乡差别,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红利,实现公平目标。2020年2月25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会同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司法厅、中国银保监管委会甘肃局印发了《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对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做了进一步具体细化。作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占比70%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此类案件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为在其他类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推行城乡统一标准试点工作奠定了基础。

据了解,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旨在使甘肃省城乡居民获得公正、平等的人身损害赔偿,从而推动实现城乡居民权利平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这次的试点工作呈现出范围广和项目多、举证责任清晰等特点,案件包括了甘肃省法院受理的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在试行过程中,其他类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主要赔偿项目标准和提供的必要证据均可参照四部门近期下发的《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文件执行。

(责编:陈诚、周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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