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困难行业企业在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明确规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免征2020年3个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指铁路运输、道路运输、航空运输、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四类)、住宿餐饮、文化体育和娱乐、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等行业企业,免征2020年3个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二是对疫情期间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免一个月以上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在免收租金期间,对免收租金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即:出租方免收1个月以上3个月及以下的房租,则按照免收的时间给予免收租金的房产、土地相应时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出租方免收3个月以上房租的,一律给予免收租金的房产、土地免征3个月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出租方如取得地方给予的租金减免补贴,原则上与此政策不叠加享受。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为方便相关纳税人及时享受上述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实行“申报代申请”方式办理免税。即由纳税人按照“自行判断、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方式办理,申报时无需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不符合减免税规定的,将按照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享受政策一的纳税人,在2020年5月、11月任一申报期,按照应纳税额扣除3个月的免税额后申报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符合政策二的纳税人,按月从租缴纳房产税的,可以任选2020年相应月份申报免征房产税;在2020年5月和11月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根据予以减免的月份计算免税额,按照应纳税额扣除免税额后申报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叠加享受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50%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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