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兰州公积金部分提取业务有调整

薛晓霞

2020年03月31日09:12  来源:兰州日报
 
原标题:4月1日起——我市公积金部分提取业务有调整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日前,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住建部相关政策,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进行修订,新的管理办法将于4月1日起正式实施。那么,本次修订中涉及哪些具体内容?取消了哪几种提取情形?修改的依据又是什么……带着缴存职工关注的问题,记者就此采访了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作出权威解答。

完善制订提取管理办法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本次修订中删除原办法第一条“《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增加“《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国标号:GB/T51353-2019),《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

修改理由:《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虽然没有废止,但是文件发布时间较长,执行的标准相对陈旧。近年来住建部先后发布了一些新的政策规定,与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关的主要有2018年下发的《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2019年颁布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国标号:GB/T51353-2019),专门就公积金提取政策做了详细规定,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之外对住房公积金提取问题最新、最详尽的权威解读。

为什么取消原有的三种提取情形?

本次修订中删除原办法第四条“(四)用于家庭自有住房的其他住房消费的、(八)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九)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三种提取情形的内容。

修改理由:上述三种提取情形是2013年修订《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时增加的。当时,住建部要求各地中心全面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条件,提高公积金使用率。中心在住房公积金使用率相对较低的情况下,为了拓宽提取范围,借鉴其他中心的经验,提交管委会增加了以上提取情形。但是在实际运行中发现,上述三种提取情形并不是直接解决职工的住房困难,而是侧重于解决职工的生活困难,且提取资金的用途中心也无法监管。

根据《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规定,应取消这三类提取情形。

取消由单位出具的证明

删除原办法第十二条“提供提取资料,经所在单位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的内容。

修改理由: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第二条“(二)坚决砍掉各类无谓的证明和繁琐的手续。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原则上一律取消”的规定,由于职工办理提取业务时,凭职工身份证即可查询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情况,凭购房合同等相应提取资料即可证明提取原因,且职工提供的提取资料真实性由中心直接核实,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只证明职工属于该缴存单位,并不对提取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无实际意义,属于可以取消的环节。为坚决落实“最多跑一次”的服务要求,中心在加强对提取资料事前、事中、事后核查与监管的前提下,为进一步减少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提高办事效率,应取消单位出具的证明。

修改骗提住房公积金处罚条款

本次修订中将原办法第十四条“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对涉嫌伪造及使用购房合同、发票、不动产权证书、结婚证等虚假证明材料的组织和个人,要及时向公安等部门移交问题线索,严肃依法惩治”。

修改理由:《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对骗提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处罚作出明确规定,应依据文件相应条款对本条进行修改。

删除

原办法第四条“(四)用于家庭自有住房的其他住房消费的、(八)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九)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三种提取情形的内容。

删除

原办法第十二条“提供提取资料,经所在单位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的内容。

修改

原办法第十四条“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对涉嫌伪造及使用购房合同、发票、不动产权证书、结婚证等虚假证明材料的组织和个人,要及时向公安等部门移交问题线索,严肃依法惩治”。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薛晓霞

(责编:周婉婷、焦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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