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漏水 谁来担责?

法院判决:房东、租客各承担70%、30%的赔偿责任

许沛洁

2020年05月19日14:33  来源:兰州晚报
 
原标题:出租房屋漏水 谁来担责?

房屋漏水,淹了楼下邻居家,产生赔偿纠纷后,究竟该由房主还是租客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5月18日,西固法院法官审理案件后宣布:房主承担主要责任,占赔偿比例的70%;租客承担次要责任,占赔偿比例的30%。

近日,家住西固某小区的王某很烦躁,新装修的房子还没住两天就被水泡了,原因是楼上邻居家的水管年久失修,出现了漏水现象。更令王某烦心的是,明明漏水的原因很清楚,但她却不知道找谁赔偿自己的损失。

原来,王某楼上的邻居韩某很早就搬家了,房子于2018年6月租给了外地来兰的张某。2019年底,出租房卫生间的水龙头堵头掉落,导致大量漏水,而租客张某恰巧在外地出差,全然不知漏水一事。水通过地板渗漏至楼下王某的家中,导致房顶、墙体大面积毁损,部分家具、家电被水泡坏,损失共计1.8万元。事后,王某分别向房东韩某和租客张某索赔,但二人相互推卸责任,谁也不肯赔偿。无奈,王某将二人诉至西固法院。

审理过程中,房东韩某主张,“自家水龙头多年来一直没有出过问题,堵头掉落是因租户张某使用不当所致,张某是房子的实际使用人,对房屋有妥善管理的义务,应由张某承担赔偿责任。”张某则认为,“出租房漏水是因为房东韩某没有尽到修理义务,自己只是承租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依照《合同法》第十三章“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并保证租赁物在租赁期间符合约定的用途。本案中,韩某作为出租人应当定期对出租房屋的水、电、煤气和有关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堵头掉落系其未尽管理职责所致,韩某应承担主要责任;此外,张某作为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明知水龙头存在漏水隐患却未在外出前将水管总闸关闭,应承担次要责任。

经法官耐心调解,两名被告意识到了自己的问题,并和原告达成了调解协议:韩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一次性支付赔偿款12600元;张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一次性支付赔偿款5400元。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许沛洁

(责编:周婉婷、焦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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