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甘肃省生态环境厅获悉,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危害生态环境安全的违法行为,省生态环境厅和省财政厅日前联合印发的《甘肃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明确,群众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可获500元至1万元不等的奖励。
《办法》明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适用范围包括:4种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3种较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和2种一般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共9种。如果举报的行为不属于已明确的9种,但经生态环境部门判定属于严重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也可实施奖励。群众可通过电话举报、网络、微信和来信来访进行举报。举报人应提供被举报对象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及排放污染物(有条件应提供违法行为图片、视频等印证材料)等情况;举报人应当积极配合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指认排污现场,并协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取证,举报事项须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实;对同一举报对象同一违法事实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者;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排污企业再次涉嫌违法排污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可再次获得奖励。
举报一般、较大和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的,分别奖励500元、5000元和1万元。另外,举报人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线索,有效避免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且案件当事人被依法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的,奖励金额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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