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6月3日召开的兰州市2020年控烟工作暨六月份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公共场所控烟专项整治月推进会上,城关区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执法所做了三例控烟监督执法案例介绍。其中一例“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控烟案件”,是该所办理控烟案例以来,第一例申请陈述和申辩的案例,令人印象深刻。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总结了不少执法心得,也获得了可贵的经验。
现场执法:下达意见书要求立即整改
事情来龙去脉是这样的。今年1月2日,城关区卫生监督所生活饮用水科接到微官网转来举报投诉称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内无禁烟标识,现场有人吸烟、有烟具、烟头,无人劝阻,要求相关部门核实处理。监督员随后在检查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时发现颇多问题,该单位现场不能出示控烟管理制度和成立的领导小组名单;写字楼22、23、24、31、33、34、35楼的男卫生间和楼道内均有烟蒂;现场未见物业办公室、楼道、卫生间明显处张贴“禁止吸烟”标识。根据此情形,监督员书写了现场笔录并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其立即进行整改。
1月4日,城关区卫生监督所对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1月9日,该单位负责人接受询问调查,并提供相关资料。3月10日,城关区卫生监督所按照卫生行政执法的流程,依法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城卫水告字【2020】2号)。
用现场取证“驳斥”申辩
3月11日,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向城关区卫生监督所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申请了陈述和申辩。
该公司抛出了自己的陈述和申辩理由:“我单位控制吸烟领导小组和管理制度已于2020年1月1日建立;我单位于2020年1月1日之前已经在大厦出入口及各楼层位置明显处张贴“禁止吸烟”标识;我单位内部区域内未摆放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然而,城关区卫生监督所的核查情况却截然相反:监督员1月2日现场检查时,该单位现场不能提供控制吸烟领导小组和管理制度。虽然该单位于1月1日之前已经在单位出入口处张贴“禁止吸烟”标识,但各楼层及卫生间明显位置处未见“禁止吸烟”标识,同时所张贴的“禁止吸烟”,因其无举报、投诉方式和罚款金额,并不符合兰州市统一规范的“禁止吸烟”标识。监督员在现场拍下的照片可以说明此言不虚。
监督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这个单位在一楼大厅内设置熄烟盆且有烟蒂数枚,并在35、34、33、31、24、23、22楼男卫生间内均发现烟蒂及烟具,也同样拍照取证。此外,还有举报投诉人提供的相片佐证。
三个月“拉锯”最终尘埃落定
最终,根据调查复核情况,3月13日,城关区卫生监督所向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下达了陈述和申辩复核意见书,认定该单位在禁止吸烟场所未禁止吸烟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改变事先告知的行政处罚内容。并于3月17日依法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城卫水罚字【2020】2号),3月31日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履行了城卫水罚字【202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历时三个月,3月31日,本案结案。
前期,被处罚单位不重视,更不配合,后期,通过执法人员的宣传教育,逐渐认识到了违法行为,并积极整改。执法人员表示,在此案中他们认识到了执法检查过程中“执法过程全记录”的重要性,换句话说就是,拍照取证、铁证如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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