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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自主知识体系 彰显鲜明中国气派

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学术贡献

祝 捷
2022年08月29日08:36 |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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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学术贡献(学苑论衡)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首要任务,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构成了新时代中国宪法学的核心命题,为中国宪法学准确认识中国宪法实践、科学阐发中国宪法理论提供了思想指引。我们要深入研究习近平法治思想对我国宪法的地位、作用、实施、完善等重大问题作出的科学回答,深入把握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对中国宪法学创新发展作出的重要学术贡献,进一步增强中国宪法学的主体性、原创性,着力建构中国自主的宪法学知识体系,不断彰显中国宪法学知识体系的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

  拓展宪法学实践根基。社会意识是社会存在的反映。社会科学的发展,离不开其所扎根的社会实践。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与社会的法律实践密切联系。中国宪法学的发展,尤其需要中国宪法实践的滋养。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明确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采取一系列重大举措,把我国宪法实施提升到新的历史高度,丰富了中国的宪法实践,完善了相关体制机制。比如,修改现行宪法,设立国家宪法日,构建宪法宣誓制度,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依据宪法规定实行特赦、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等。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科学指引下,中国宪法实践不断拓展,其中蕴含的许多独具中国特色的宪法学问题,为启迪中国宪法学学术智慧提供了充沛的实践养分。

  丰富宪法学话语资源。思维活动需要借助一定的话语来实现。话语的形式和内容影响着学术思维活动的底层逻辑。离开了学术话语体系,学术思维活动以及作为其产物的学术知识便无所依凭、无所遵循。一门社会科学运用怎样的基本概念、范畴、命题进行逻辑推演、思考抽象,在很大程度上塑造着学术知识的生产过程、发展方向和思想风格。中国宪法学必须建立在从本土宪法实践中生发而来的学术话语之上。过分依赖域外学术话语,必然导致学术逻辑、观点、结论与客观实际的偏差,并与中国宪法实践相脱离,也就不可能正确回答中国的宪法学问题。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中国实践、中国问题作为中国宪法学学术话语建构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提炼出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这一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和理论中具有全局性、统领性、基础性意义的话语,并厘清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同西方所谓“宪政”的本质区别,强调不能把二者混为一谈。一些人拿外国宪政模式来套我们的制度,这不符合我国历史和实际,也解决不了中国问题。习近平法治思想为中国宪法学创新发展提供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标识性话语资源。

  推动宪法学理论创新。科学理论是对事物本质和规律的真理性认识,是对世界发展变化进行准确把握和科学解释的思维形式。中国宪法实践不断发展,宪法理论只有随之不断创新发展,才能保持科学性、增强指导性。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既是一个重大实践命题,也是一个重大理论命题,其中蕴含着推动中国宪法学创新发展的重大问题,具有极强的理论穿透力和实践引领力。比如,应该怎样认识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中的“宪”,什么是宪法,什么样的宪法才是我们要依据的好宪法?应该怎样认识“依”,怎样的宪法实施模式才能做到“依宪”?等等。对这些宪法本质性问题的理论追问,构成了整个中国宪法学理论体系的基石。习近平法治思想对这些问题作出新的科学阐释,创造了中国宪法学的全新理论成果。比如,提出宪法是国家各种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深化了国家根本法的理论内涵;提出好宪法的重要内涵,深化了对宪法功能的理论认识;提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等各类主体在宪法实施中的职责作用,突破了传统宪法学对宪法实施的认识局限。习近平法治思想将宪法实践和理论建构这两大学术主题有机融为一体,有力推动中国宪法学与时俱进、不断发展。

  (作者为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责编:周婉婷、焦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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