哄抬價格、不明碼標價 甘肅再曝光一批價格違法典型案件

2020年02月10日16:28  來源:人民網-甘肅頻道
 

人民網蘭州2月10日電(王文嘉)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甘肅省市場監管部門加強口罩、消毒殺菌用品、抗病毒藥品等防疫用品及糧油肉菜等生活必需品市場價格監管,從快從嚴從重查辦和處置了一批哄抬價格、不明碼標價等價格違法案件,有效遏制和杜絕價格違法行為的發生。根據各地案件查辦情況,甘肅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公開曝光第四批哄抬價格、不明碼標價的典型案件,其中8起案例涉及銷售口罩等防疫用品價格違法問題,2起涉及蔬菜等生活必需品價格違法問題。

案例如下:

案例一:1月29日,慶陽市西峰區市場監管局對西峰區唐向有文體百貨批發部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將原價100元/包的一次性口罩價格抬高至200元/包銷售。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相關規定,構成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慶陽市西峰區市場監管局已依法立案查處,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擬對當事人處以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1月26日,張掖市高台縣市場監管局根據群眾舉報,對高台縣康萊醫療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益欣醫療用品店)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將15元/隻購進的“保為康”kn90口罩以20-38元/隻不等的價格銷售,購銷差價率33%-153%。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相關規定,構成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高台縣市場監管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作出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8870元,並處違法所得5倍計4435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2月2日,武都區市場監管局根據群眾舉報,對武都晨光智達精品文具生活館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於2月1日以1元∕隻的價格購進11200隻一次性口罩,在未標明價格的情況下,以2元∕隻的價格對外銷售,查處時共銷售2000隻,剩余由於被舉報退回發貨方。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相關規定,構成未明碼標價、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武都區市場監管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擬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3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1月27日,金昌市市場監管局根據群眾舉報,對金川路蚨鑫勞保品商行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在未標明價格的情況下,將原價10元/個的3M9332口罩、3M9322口罩、自吸過濾式防顆粒物呼吸器隨棄式面罩(口罩)價格抬高至25元/個銷售。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相關規定,構成未明碼標價、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金昌市市場監管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作出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1260元,並處罰款93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2月1號,平涼市庄浪縣市場監管局根據群眾舉報,對轄區迷你屋百貨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將13元/包購進的一次性口罩以20元/包的價格銷售,購銷差率達53.8%,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相關規定,構成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庄浪縣市場監管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作出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1001元,並處違法所得5倍計5005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1月26日、1月30日,定西市岷縣市場監管局接到群眾投訴舉報,稱蒲麻鎮紅崖村一衛生室高價銷售一次性醫用口罩、板藍根和84消毒液。根據舉報線索,蒲麻鎮市場監管所執法人員先后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在未標明價格的情況下,將原價5元/包(規格:10個/包)的一次性醫用口罩價格抬高至15元/包(規格:10個/包)銷售﹔將原價10元/包的板藍根顆粒價格抬高至15元/包銷售﹔將原價5元/瓶的84消毒液價格抬高至8元/瓶銷售。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相關規定,構成未明碼標價、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岷縣市場監管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作出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65元,並處罰款5325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嘉峪關市市場監管局根據群眾舉報,對嘉峪關市康盛藥店九分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銷售的口罩未標明價格,構成不明碼標價的違法行為。嘉峪關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相關規定,作出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並處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八:嘉峪關市市場監管局根據群眾舉報,對嘉峪關市名嘉匯舒心副超市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銷售的精品蔬菜未標明價格,構成不明碼標價的違法行為。嘉峪關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相關規定,作出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並處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九:2020年1月28日,天水市清水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群眾舉報,對該縣菜夫人蔬果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銷售的各種蔬菜和調味品均未標明價格,構成不明碼標價的違法行為。清水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相關規定,作出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並處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根據群眾舉報,白銀市會寧縣市場監管局對會寧縣中川鎮中川街道旭東藥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銷售的普通非醫用口罩未依法標明價格,構成不明碼標價的違法行為。白銀市會寧縣市場監管局立即責令當事人整改,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相關規定,以簡易程序當場給予當事人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責編:周婉婷、焦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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