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蘭州3月6日電(王文嘉)日前,甘肅省醫保局、甘肅省財政廳、甘肅省稅務局制定下發了《關於階段性減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實施意見》提出,甘肅省各地要充分利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累計結余,積極實施階段性減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政策,努力減輕企業負擔,盡最大能力幫助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的困難企業復工復產。
據了解,《實施意見》明確了自2020年2月起,原則上統籌基金累計結存可支付月數大於6個月的統籌地區可實施減征,小於6個月可實施緩繳政策,但確有必要減征的,由市州人民政府統籌考慮決定。實施減征政策的市州,在確保基金收支中長期平衡的前提下,可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實行減半征收,減征期限不超過5個月。省直醫保參保單位及各地機關事業單位不實施減征政策。此次減征政策同時適用於生育保險。
據介紹,甘肅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減征政策實施后,原核定的單位繳費基數、費率不變,對用人單位應繳費總額減半征收。職工個人繳費政策不變,由用人單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繳個人繳費的義務。參保人員個人賬戶仍按原規定計算並劃入,確保個人權益不受影響。
《實施意見》要求,參保單位應在規定的延長期內,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確實無力按期足額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企業,可按規定申請緩繳醫療保險費,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起始月份為未繳費的第一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減征產生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收支缺口由統籌地區自行解決。
甘肅省稅務局社會保險費處負責人表示,此次基本醫療保險費減征隻涉及單位繳費部分,個人承擔的醫保繳費部分仍需正常繳納。在各市州政策出台前,各參保單位可暫緩繳納醫保單位繳費部分,對2月份已繳納部分將通過退費、沖抵等方式解決。稅務部門將依規從快辦理減征和緩繳費款業務,抓緊完善信息系統和平台功能,加強與相關部門信息共享,確保參保人員相關權益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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