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榆中縣和平鎮黨委原書記侯俊健、和平鎮政府原鎮長金剛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充當保護傘問題。侯俊健、金剛與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范某存在利益輸送和密切經濟往來,違規將財政資金借給范某,幫助其承攬相關工程,濫用職權對其違法建筑給予補償,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坐大成勢充當“保護傘”。侯俊健、金剛還有其他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問題。2020年1月,侯俊健、金剛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並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2.蘭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隊治安防控監察大隊原大隊長李東棟向涉嫌違法會所通風報信問題。2018年8月,市公安局刑警支隊在出警查處城關區某會所涉嫌容留、組織婦女賣淫的案件線索過程中,李東棟多次向該會所經理透露公安機關行動計劃,幫助其逃避打擊。李東棟還有其他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問題。2020年4月,李東棟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並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3.永登縣公安局城關鎮派出所民警華開旭、副所長袁振興,永登縣公安局法制室民警張岳芳辦理惡勢力案件中履職不到位問題。2017年11月,華開旭偵辦尚明惡勢力團伙毆打他人案時,將應予刑事立案的案件降格為治安案件處理,副所長袁振興、縣公安局法制室民警張岳芳審核把關不嚴,簽批同意意見,致使該案降格處理。2019年5月,永登縣公安局對該案重新研判並下發《執法建議書》,以尋舋滋事轉立為刑事案件立案偵查。2019年12月,袁振興受到黨內警告處分,2020年1月,華開旭、張岳芳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4.七裡河區人民法院黨組原副書記、副院長俞泉,刑事審判庭原副庭長杜春㽕徇私枉法重罪輕判問題。杜春㽕於2018年1月至5月主審張某非法持有槍支彈藥案時,受俞泉授意,明知張某不符合自首條件,仍認定自首並適用緩刑。俞泉作為分管刑事審判的副院長,明知此案有從重條件,無自首情節,在審判委員會上同意合議庭意見,致使該案重罪輕判。杜春㽕、俞泉還有其他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問題。2020年3月,杜春㽕、俞泉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並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來源:蘭州市紀委監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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