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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難愁盼|職業培訓學校代收崗前培訓費 甘肅平涼:責令退還並整改

2022年07月13日13:08 | 來源:人民網-甘肅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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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蘭州7月13日電 (王文嘉)“我是殘疾人也是經濟困難戶,大女兒現年18歲周歲,在平涼市軌道運輸職業培訓學校讀書,今年三年己滿。現在學校要收三四千元的就業費用,學校還在試用期抽錢,這個事情是否合理?領導幫幫我家吧。”日前,甘肅省平涼市一位群眾在人民網“領導留言板”留言反映孩子就業時被收取崗前培訓費等問題。

人民網“領導留言板”截圖。

收悉留言后,甘肅省平涼市人社局就相關問題進行了回復。據了解,關於培訓學校收取就業費問題,平涼市軌道運輸職業培訓學校在招生時,承諾為畢業學生提供就業信息,由學生自主選擇。今年,學校組織畢業生專場招聘會,提供學生和用人單位面對面溝通機會,就業單位由學生自主選擇。其中部分用人單位(企業)要求學校代收崗前培訓費,金額從3000元至5000元不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根據本單位實際,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相關規定,向員工提供職業培訓是企業的法定義務,培訓費用不得向員工收取,必須由公司自行承擔。

目前,平涼市人社局已責令平涼市軌道運輸職業培訓學校按照法律規定進行整改,收取學生的崗前培訓費必須退還,今后不得再替用人單位(企業)收取崗前培訓費。

平涼市人社局留言回復截圖。

此外,關於培訓學校在學生實習期間抽錢問題,經平涼市人社局調查,平涼市軌道運輸職業培訓學校學生在實習期間與實習企業簽訂協議,培訓學校按每生月實習工資5%比例收取管理費,該行為不合規。按照2022年1月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應急管理部、國務院國資委、市場監管總局、中國銀保監會聯合印發新修訂的《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第二十條之規定,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不得向學生收取實習押金、培訓費、實習報酬提成、管理費、實習材料費、就業服務費或者其他形式的實習費用,不得扣押學生的學生証、居民身份証或其他証件,不得要求學生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收取學生財物。

目前,平涼市人社局已責令平涼市軌道運輸職業培訓學校按照法律規定進行整改,收取學生的實習管理費必須退還,今后不得再收取實習管理費。

據介紹,平涼市人社局向平涼市軌道運輸職業培訓學校下發了《整改通知》,依法依規進行處理並通報全市。針對留言群眾的家庭情況,該局已督促學校積極協調,幫助困難家庭的孩子順利就業,爭取找到心儀的工作崗位。

下一步,平涼市人社局將繼續加強監管,指導學校向畢業生提供更多的就業信息,方便學生選擇就業,爭取讓學生和家長都能理解和滿意。

群眾利益無小事。您有哪些亟待解決的困難?歡迎來人民網“領導留言板”留言,把您的困難事、煩心事說一說。

(責編:周婉婷、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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