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击疫情甘肃时刻系列报道

兰州疫情防控期间职工及临聘人员合法权益有保障

2020年02月03日15:00  来源:人民网-甘肃频道
 

人民网兰州2月3日电(高翔)根据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工作要求,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日下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要求兰州各地切实保障职工及临聘人员工资报酬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障职工停工停产期间待遇等,并做好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稳岗补贴工作。

保障职工和临聘人员工资报酬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或单位临聘人员,企业或单位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或临聘人员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人及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或单位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鼓励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按照《甘肃省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试行)》第八条之规定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实行轮岗调休。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做好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稳岗补贴工作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企业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应当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单位上班的临聘人员,单位应该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经与其协商一致,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

受疫情影响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根据《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甘人社通〔2019〕167号),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全省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上年末失业保险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责编:焦隆、周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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