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优惠税收政策来了 甘肃省税务局带您解读

2020年03月03日20:39  来源:人民网-甘肃频道
 

人民网兰州3月3日电(王文嘉)为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从支持防护救治、支持物资供应、鼓励公益捐赠、支持复工复产四个方面明确了一系列聚焦疫情防控关键领域和重点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近期,有纳税人和网友反映,落实此次疫情防控优惠政策中在增值税、消费税的具体政策规定、纳税申报、发票开具等方面还有不够明晰的地方,甘肃省税务局货物劳务税处处长杜争平对相关政策进行了解读。

据杜争平介绍,在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中,主要有六项规定,一是对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二是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三是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四是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五是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六是刚刚公布的对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下调到1%。

据悉,此次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与之前相比具有“定向施策、全额退税、程序不变”的特点。此次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已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提供运输服务纳税人可以对照发布的相关文件确认所属物资是否属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就可以了解到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疫情防控优惠政策规定,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据杜争平介绍,目前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值得一提的是,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也能享受到此次免税政策,而铁路和航空客运不属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范围。

杜争平表示,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在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可按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主进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只需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备查即可。

据了解,甘肃省内居民个人提供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需要免税代开发票的,只需自行申明运输收入是运输疫情防控何种重点保障物资发生的,无需准备额外的证明资料,并在发票备注栏内注明所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名称即可。

享受此次疫情防控免征增值税政策如何开具发票的问题也是纳税人关注的焦点。据杜争平介绍,首先,要享受免税必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次,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此外,有一项特殊规定要注意,鉴于在疫情防控期间,部分纳税人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能会未能及时开具发票的特殊情况,此时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随后再按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开具期限为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最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2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3月1日至5月底,免征湖北境内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其他地区征收率由3%降至1%。杜争平提示纳税人要注意政策执行时间,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之间,享受降低征收率为1%的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纳税人要及时确认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此外,纳税人还要注意计算方式。在此期间,小规模纳税人可按照“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的公式,计算当月销售额。据了解,3月1日起,甘肃省税务局已将最新的升级补丁进行系统推送,小规模纳税人需要登录到开票软件后,在保持联网状态、连接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的情况下进行在线升级,否则将无法开具征收率1%的增值税发票,影响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减免优惠。

杜争平表示,出口退(免)税企业办理业务目前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所有出口企业实行“非接触式”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和退(免)税申报事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申报平台等网上渠道提交电子数据,需要纸质资料的,待疫情结束后,补充纸质资料即可。在疫情防控期间,甘肃省税务局会通过网上反馈的方式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纳税人,如果纳税人确需开具纸质证明的,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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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陈诚、周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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