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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将于2022年1月1日实施

2021年12月31日11:10 | 来源:人民网-甘肃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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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兰州12月31日电 (高翔)为加强规范社会信用信息的有序归集、共享、公开和使用,进一步发挥信用在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提高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11月26日经甘肃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制定《条例》的背景是什么?《条例》有哪些主要内容及亮点特色?12月30日,甘肃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甘肃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高协,甘肃省发改委党组成员、副主任陶正茂就大众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解读。

近年来,甘肃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但在社会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共享、披露、查询和使用,以及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实施、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发展、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等方面仍面临着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和不足,迫切需要通过立法予以调整规范。

即将实施的《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共八章68条,有5个方面的特点,即:构筑了甘肃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法治基础;突出了社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的基础作用;明确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具体措;强化了对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聚焦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内容。

《条例》是甘肃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域的第一部综合性、基础性地方性法规,是甘肃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里程碑。《条例》的颁布施行将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社会信用水平,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创新社会治理机制,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打造“诚信甘肃”发挥重要作用。

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条例》对社会信用信息的分类、采集、公开、共享、披露、开放、查询使用及安全管理等活动进行了规范。《条例》规定,对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制管理,目录分为全国基础目录和省补充目录,防止公共信用信息出现“应归不归”和“无序归集”现象。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两大关键措施,相互促进、相互支撑。在守信激励方面,《条例》明确了5项措施。在失信惩戒方面,《条例》分别明确了对一般失信主体的6项措施、对五类严重失信主体的7项措施。《条例》规定,对失信惩戒措施实行清单制管理,清单分为全国基础清单和省补充清单。

《条例》赋予了信用主体知情权、查询权、异议权、修复权等。《条例》规定,信用主体有权知晓与其相关的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共享等情况;信用主体认为社会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或者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异议申请;信用主体主动纠正其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等。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要包括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四个方面的内容。《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坚持守信践诺;市场主体应当诚信守法,强化法治意识和守约观念;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弘扬诚信文化,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环境;司法机关应当提高司法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责编:周婉婷、杜昱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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