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中醫藥條例》發布——

縣以上政府應推行中藥材標准化種植

2021年04月09日14:50  來源:蘭州日報
 
原標題:縣以上政府應推行中藥材標准化種植

甘肅作為一個中藥材資源大省,全國363種重要的中藥材甘肅有276種,佔到了76%,素有“千年藥鄉”“天然藥庫”的美譽。

3月31日,甘肅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了《甘肅省中醫藥條例》。《條例》共十個章節,擬立法對中醫藥服務、中醫藥保護、中醫藥產業發展、中醫藥教育與人才培養、中醫藥科學研究與傳承創新、中醫藥文化傳播與交流、保障與監管等方面明確法律責任。

甘肅省中醫藥條例

第四章 中醫藥產業發展

第二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推動中醫藥產業高質量發展,堅持中醫藥產業發展與生態保護相協調,統籌行業規劃,打造隴藥名優品牌,協同推進中醫藥全產業鏈發展。

省人民政府應當持續推進甘肅省國家中醫藥產業發展綜合試驗區建設,鼓勵有條件的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在中醫藥產業發展、經營模式、管理體制機制等方面進行改革創新。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行中藥材標准化種植,創建國家、省級中藥材特優區,推動規模化經營,規范中藥材生產基地建設。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中藥產業集聚發展,打造中藥產業集群,培育中藥龍頭企業,提升綜合實力和核心競爭力。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中藥材收儲制度,提升中藥材倉儲能力,支持建設標准化、規模化中藥材倉儲物流基地,完善中藥材現代商貿相關的檢驗檢測、電子商務、期貨交易等配套服務。

第二十八條 鼓勵企業運用現代技術工藝開展中藥材精深加工,研發、推廣中藥保健品、藥膳、化妝品、藥浴等甘肅道地藥材產品﹔支持企業開發中醫特色診療設備、中醫健身器械、中藥獸藥等新產品,推進中醫藥產業創新升級。

第二十九條 支持中醫藥養生旅游產業、大健康產業、文化產業等中醫藥相關產業發展,推動中醫藥與養生保健、養老、文化、旅游、互聯網等產業的融合。

第五章 中醫藥教育與人才培養

第三十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積極發展中醫藥教育,建立中醫藥臨床教學基地、繼續教育基地和規范化培訓基地,形成院校教育、畢業后教育、繼續教育有機銜接,師承教育貫穿始終的中醫藥人才培養體系。

第三十一條 實施中醫藥教育的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加強中醫藥經典理論和中醫藥臨床實踐教育,體現中醫藥學科特色,符合中醫藥學科發展規律。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中醫醫師和城鄉基層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的培養和培訓。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發展中醫藥師承教育,支持有豐富臨床經驗和技術專長的中醫醫師和中藥專業技術人員在執業、業務活動中帶徒授業。

第三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完善中西醫結合人才培養政策、措施,鼓勵西醫藥從業人員學習中醫藥,將中醫藥知識納入臨床醫師、全科醫師教育培訓內容﹔鼓勵臨床醫學專業畢業生攻讀中醫專業學位,培養高層次的中西醫結合人才。

第三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完善符合中醫藥崗位特點的中醫藥人才評價體系、激勵體系和職業發展保障體系,加強中醫藥學科帶頭人、學術帶頭人、優秀中醫臨床人才、西學中人才和中青年技術骨干的培養。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中醫藥人才引進政策。

縣級以上公立中醫醫院可以根據需要設立中醫藥特設崗位,引進高層次中醫藥人才。

第六章 中醫藥科學研究與傳承創新

第三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藥科學研究納入科技發展規劃,對中醫藥領域的科研機構、平台建設等予以重點支持,設立中醫藥發展專家智庫。

省人民政府科技、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在省級科技計劃中將中醫藥科學研究列為重點支持領域和方向。

第三十八條 鼓勵科研機構、高等學校、醫療機構和藥品生產企業等,運用現代科學技術和傳統中醫藥研究方法,開展中醫藥科學研究,加強中西醫結合研究,促進中醫藥理論和技術方法的繼承和創新。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支持中醫藥典籍研究利用,深入挖掘、研究中醫藥歷史文化資源,形成具有甘肅特色的中醫藥文獻及診療方法和技術﹔對中醫藥文化古跡、文物、非物質文化遺產和其他有價值的歷史遺存進行保護、修繕、研究、利用。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對本行政區域內中醫藥古籍文獻、名老中醫的學術思想和診療經驗、秘方,以及民間中醫藥技術方法、炮制工藝等進行保護、整理、開發﹔支持經典名方、民間驗方藥理研究以及生產技藝的傳承,推動以經典名方、民間驗方、療效確切中藥制劑為基礎的中藥新藥研發。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技、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加強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完善成果轉化與評價機制,推進中醫藥科技成果轉化應用。

第四十二條 對具有重要學術價值的中醫藥理論和技術方法,省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遴選中醫藥學術傳承項目和傳承人,並為傳承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屬於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傳承活動。

第七章 中醫藥文化傳播與交流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中醫藥文化宣傳,支持中醫藥博物館、文化館和宣傳教育基地建設,鼓勵創作中醫藥科普作品、影視作品等文化產品。

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應當開展中醫藥知識宣傳,弘揚中醫藥文化。

第四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推動中醫藥對外合作交流,推進涉外中醫藥醫療服務、技術合作、服務貿易等活動的開展,擴大中醫藥影響力。

第四十五條 鼓勵有條件的組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在國(境)外開展中醫藥合作項目,開辦中醫中心、中醫醫院、診所和中醫藥養生保健機構。

鼓勵有條件的中醫藥院校招收留學生,鼓勵中醫藥院校、相關培訓機構舉辦涉外中醫短期培訓班和進修班,開展中醫藥國際教育。

第八章 保障與監管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為中醫藥事業發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條件保障,將中醫藥事業發展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在衛生健康投入中統籌安排中醫藥事業發展經費並加大支持力度。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中醫藥工作跨部門協調機制,協調做好中醫藥發展規劃、標准制定、質量管理等工作。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中醫藥管理機構,按規定配備專門管理人員,完善中醫藥服務監管機制。

縣級以上綜合醫院、婦幼保健機構、疾控機構和衛生監督機構應當設置中醫藥管理科(室)。

第四十九條 中醫醫療服務的收費項目和標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法定價格管理權限合理確定,體現中醫藥服務的成本和專業技術價值。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藥物政策等醫藥衛生政策,應當有中醫藥主管部門參加,注重發揮中醫藥優勢,落實對中醫藥的傾斜政策。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以國家《藥品目錄》為基礎,將符合條件的中醫診療項目、中藥飲片、民族藥和醫療機構中藥制劑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市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將符合條件的中醫醫療機構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范圍,制定基本醫療保險支付政策,推進中醫藥適宜技術和優勢病種支付方式改革。

第五十一條 開展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與中醫藥有關的評審、評估、鑒定活動,應當成立中醫藥評審、評估、鑒定的專門組織,或者有中醫藥專家參加。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和農業農村、林業草原、市場監管、藥品監管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加強中藥材種源和種植養殖過程管理以及中藥材質量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中藥材品種監管體系建設,建立覆蓋全過程、可追溯的中藥材監管體系,保証中藥材質量﹔建立中醫藥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健全中醫藥守信獎勵、失信懲戒機制。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藥品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監督藥品生產企業建立中藥材、中藥飲片質量驗收制度和來源去向追溯制度,加強對醫療機構中藥材加工、中藥飲片炮制、中藥制劑配制及其使用的監督管理。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中醫技術和服務內容的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中醫藥廣告宣傳、養生保健服務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假借中醫藥名義虛假宣傳、騙取財物等活動。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擅自合並、撤銷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或者改變其性質的﹔(二)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頒發執業許可証或者執業証書的﹔(三)其他未依法履行中醫藥監管職責的。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中藥材種植養殖過程中使用劇毒、高毒農藥或者超范圍、超劑量使用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國務院《農藥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經營摻雜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霉爛變質的中藥材、中藥飲片的,濫用硫磺熏蒸、染色等違規方式加工中藥材的,由承擔藥品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予以處罰﹔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法律、行政法規對中醫藥領域執業醫師、藥品和醫療機構管理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條 本條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2月2日甘肅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甘肅省發展中醫條例》同時廢止。(二)

蘭州日報社全媒體記者 劉曉芳 整理

(責編:陳誠、焦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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