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黃河風情線大景區保護管理條例

(2020年10月29日蘭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2021年3月31日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准)

2021年04月16日09:18  來源:蘭州日報
 
原標題:蘭州市黃河風情線大景區保護管理條例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三章 保護管理

  第四章 公共服務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本市黃河風情線大景區(以下簡稱大景區)的自然生態和人文環境,規范大景區保護管理行為,推進黃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大景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大景區的規劃、建設、保護、利用和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大景區,是指依托黃河蘭州段水面及河道兩岸形成的自然景致和人文景觀,供觀光旅游、文化娛樂、休閑健身和開展科學、文化、教育活動的區域。

  大景區范圍為:東起城關桑園峽、西至西固西柳溝、南起南濱河路道路紅線、北至北濱河路道路紅線。

  大景區范圍如有變化的,由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 大景區保護管理應當堅持保護優先、科學規劃、統一管理、服務公眾、永續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大景區保護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大景區保護管理協調機制,及時解決大景區規劃、建設、保護、利用和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將大景區保護管理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大景區保護管理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大景區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應當協助做好大景區的規劃、建設、保護、利用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設置的大景區管理機構負責大景區的規劃建設、保護利用和統一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關於風景區、園林綠化、城市管理、土地規劃、資源開發、生態保護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按照全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大景區規劃﹔

  (三)參與大景區內經營項目選址、建設方案﹔

  (四)負責大景區內公園、園林綠化、綠地、林地、濕地、環境衛生的保護和管理﹔

  (五)負責大景區文化旅游、服務、景觀等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

  (六)負責大景區內自然生態資源和文化旅游資源的統籌開發管理,對大景區內的旅游市場開發、宣傳推廣和投資促進等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七)建立大景區自然資源和人文資源公共信息服務平台,宣傳大景區保護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具體措施,發布大景區重要活動信息﹔

  (八)對大景區內違法建設、毀壞設施、侵佔綠地、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等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受理公眾對大景區保護管理的咨詢服務、意見建議和舉報投訴﹔

  (九)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市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市發展和改革、民族宗教、公安、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水務、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林業、市場監管、城市管理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大景區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大景區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和公共設施,有權勸阻、制止和舉報破壞大景區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和公共設施的行為。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九條 大景區規劃是大景區建設、保護、利用和管理的依據。

  大景區規劃內容包括景區范圍、性質、保護目標、生態資源保護措施、重大建設項目布局、開發利用強度以及景區的功能結構、空間布局、游客容量等。

  第十條 大景區規劃由大景區管理機構會同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和旅游、水務、交通、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編制,經征求黃河水利委員會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實施。

  大景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大景區規劃,制定大景區內旅游發展、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建設等實施計劃。

  第十一條 大景區規劃編制應當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國家和地方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保護、河道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符合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國家黃河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城市綠化規劃、環境保護規劃、旅游發展規劃等﹔

  (三)協調處理人文與自然、保護與建設、歷史與發展、局部與整體的關系,有效保護大景區自然景觀、人文景觀、歷史風貌和生態環境﹔

  (四)統籌兼顧旅游發展與市民生活、文化娛樂、休閑健身等綜合需求,合理確定基礎設施、文化旅游設施、服務設施、景觀設施等建設項目的規模、布局與選址,明確規劃設計條件。

  第十二條 大景區規劃經批准后應當向社會公布。大景區規劃一經批准,應當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確需改變的應當報原批准機關審批。

  第十三條 大景區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建(構)筑物,其風格、體量、外觀結構、高度、色調以及景觀亮化應當與周圍景觀相協調,不得損害大景區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大景區內重要的標志性建筑方案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第十四條 大景區管理機構應當依法落實好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大景區規劃建設項目,配合做好相關的審批服務工作。

  大景區內已經建成或者正在建設的不符合規劃的建筑設施,應當按照大景區規劃逐步改造或者拆除。

  因實施大景區規劃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十五條 大景區內的建設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建設方案組織施工,採取有效措施,保護好景區內景物、水體、林草植被及地形地貌。建設項目完工后,應當及時恢復環境原貌。

  大景區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其環境保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十六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大景區規劃,加強大景區道路、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等基礎設施建設,改善交通服務設施和游覽條件。

  大景區與城市道路銜接的各出入口及輔道規劃建設,應當同步納入景區規劃,確保景區與城市道路銜接的各出入口及輔道交通安全設施、人行過街設施同步配套建設,道路通行安全、順暢。

  大景區臨河建設的健身步道等各類設施應當統籌考慮黃河防洪和群眾需要,科學規劃、建設和管理。

  第三章 保護管理

  第十七條 黃河蘭州段河道水體、濕地、灘涂和河堤岸線保護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蘭州市河道管理條例》《蘭州市航道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大景區內的紀念性建筑、文物古跡、歷史遺址、城市公園、人工植被等人文景觀和自然景觀,應當嚴格保護。

  第十九條 大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大景區內的自然生態和人文景觀的歷史沿革、發展變化、資源狀況、范圍界限、開發建設、旅游接待、經營管理等方面的調查統計,形成完整檔案資料,依法加強保護。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大景區規劃,改變景區用地的性質和范圍,嚴禁擅自佔用大景區林地、綠地和砍伐、移植和修剪大景區樹木。

  因修建道路、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等基礎設施或者改善交通服務設施和游覽條件等,確需砍伐、移植樹木和臨時佔用林地、綠地的,應當征求大景區管理機構的意見,並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一條 大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大景區內綠化養護管理,對大景區內的植物群落、綠地樹木、花壇花池及時養護修整。

  第二十二條 大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做好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防止林業有害生物傳播和蔓延。大景區內應當使用無公害的藥劑或者採用生物方法進行林業有害生物防治,保証大景區內生態安全。

  第二十三條 大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大景區內的環境衛生監督管理,保証大景區內的道路、廣場、建(構)筑物、設施清潔干淨。

  第二十四條 大景區管理機構應當規劃大景區機動車和其他交通工具行駛路線及停放地點,合理布設停車場或者停車位,施劃停車泊位線,設置明顯停車標志和行駛導向標志。

  第二十五條 大景區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水務、林業、消防、氣象、應急等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聯動機制,做好防汛、防火、避雷、防震等自然災害防治工作。

  第二十六條 在大景區內舉行文化、體育、游樂、商業演出等大型活動,按法定程序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后報大景區管理機構備案。

  經批准在大景區內舉辦活動,搭建舞台、展台等臨時設施的,不得影響景區景觀。活動結束后,應當及時拆除設施,清理場地,恢復景區景觀、設施原狀。

  第二十七條 大景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大景區內建(構)筑物的外牆、屋頂、平台、陽台等處,堆放、吊挂、安裝破壞景觀和景區風貌物品的﹔

  (二)隨地吐痰、便溺、亂倒垃圾、亂扔果皮、紙屑、煙頭等影響環境衛生的﹔

  (三)損壞垃圾箱、休閑座椅、路燈、健身器材、街景電車等公共設施及水文監測等其他設施的﹔

  (四)踐踏花壇、草坪,刻劃、搖晃樹木,擅自採摘花果等破壞樹木綠化的﹔

  (五)抽打陀螺、甩響鞭的﹔

  (六)在河道內亂搭亂建、佔用灘地、堆放物品、停放車輛、經營攤點、開辟菜園等違法佔用河道的﹔

  (七)攜帶犬隻進入大景區禁犬區域的﹔

  (八)其他影響大景區景觀、妨礙游覽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大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動態監督管理機制,對景區內的景觀、設施進行定期檢查和維護,及時發現並制止各種破壞景觀、設施和生態環境的行為。涉及文物保護、自然保護區管理和自然資源保護、利用、管理的,應當及時通知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章 公共服務

  第二十九條 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大景區文化旅游發展工作,指導大景區文化旅游規劃編制、項目建設、行業服務標准規范、景區質量等級創建提升和品牌形象宣傳推廣工作。

  大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宣傳包裝、優化整合大景區旅游資源,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開發具有黃河文化、絲綢之路文化、本地民俗風情文化特色的旅游項目,規劃設計黃河兩岸城市照明景觀,開發夜游黃河特色旅游項目,改善旅游服務質量,提高城市品位,促進經濟發展。

  第三十條 大景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旅游安排、環境保護、文物保護以及服務質量的要求,確定旅游接待承載能力,實行游客容量控制。

  第三十一條 大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在大景區有條件的地點劃定專門區域,用於集中開展晨練、小型演出等文體活動,並配置相應的服務設施,方便市民使用。在大景區內進行文體活動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文體活動組織者應當向大景區管理機構登記備案﹔

  (二)應當在確定的區域和時間內開展﹔

  (三)應當遵守防治環境噪聲污染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 大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在大景區內配備符合國家規定的游覽觀光設施,為游客提供優美、舒適的休憩條件和場所﹔應當採用符合國家標准和規范的公共信息圖形和文字,設置和完善各類交通設施、景點導覽、安全防汛等解說和指示性標識。

  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大景區內旅游翻譯規范化建設,組織專業力量對旅游公共信息、標識、景觀簡介和服務設施等提供規范翻譯。

  第三十三條 大景區實行免費開放。大景區公園和特許經營性項目,實行政府定價的經營和服務性收費標准,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四條 大景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大景區的建設規劃和景觀需要,對大景區內的經營商戶總量和經營服務網點、經營商品、服務項目進行統一規劃和管理。

  大景區管理機構應當配合市場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大景區商業網點營業執照的核發工作。

  第三十五條 大景區內的經營項目,由大景區管理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大景區規劃,以公開招標、競爭性磋商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經營者。

  在大景區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循以下規定:

  (一)按照大景區規劃的場所、地點和服務內容,從事經營活動﹔

  (二)禁止在規定的營業場所、地點外攬客、兜售商品、提供服務或者擅自搭棚、設攤、設點經營﹔

  (三)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設置規范的公共標識,公示等級標准、服務項目、內容和收費標准﹔

  (四)嚴格按照規定等級或者合同約定標准向游客提供服務﹔

  (五)不得強買強賣、追尾兜售、宰客欺客﹔

  (六)應當使用天然氣、電、太陽能等清潔能源,廢氣、廢水、固體廢棄物等須集中收集處理,達到國家相關排放標准,不得污染大氣、水體和土壤。

  第三十六條 大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大景區日常游覽和經營管理制度,大景區管理人員應當統一著裝並佩戴規范標志,為游客提供熱情文明、周到方便的游覽服務,勸阻和制止妨礙游覽秩序和違反經營規范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 大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大型展覽、節假日游園活動的安全管理,落實應急救護措施,保障游客生命財產安全。

  大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演練,遇有緊急情況或者突發事件,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對景區內景物、水體、林草植被、地形地貌造成損壞的,由大景區管理機構責令施工單位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恢復原狀或者採取有效措施的,由大景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施工。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擅自佔用大景區綠地,砍伐、移植、修剪樹木的,由大景區管理機構按照《蘭州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進行處罰。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活動結束后,未拆除設施、及時清理場地的,由大景區管理機構責令改正、限期恢復原狀,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破壞景觀和景區風貌的,由大景區管理機構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影響環境衛生的,由大景區管理機構給予警告,責令其立即清除﹔不清除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損壞景區內設施的,由大景區管理機構責令改正,限期修復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可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四項規定,破壞景區綠化的,由大景區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抽打陀螺、甩響鞭的,由大景區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六項規定,違法佔用河道的,由大景區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七項規定,攜帶犬隻進入大景區禁犬區域的,由大景區管理機構依照《蘭州市養犬管理條例》進行處罰。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文體活動組織者未向大景區管理機構登記備案的,由大景區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在規定區域和規定時間以外進行文體活動的,由大景區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在文體活動中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由大景區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第一至六項規定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大景區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大景區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其他涉及大景區管理的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大景區管理服務工作中,履職不到位、造成不良影響的,依據相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大景區管理機構管理的白塔山公園、碑林公園、小西湖公園等其他區域參照執行本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責編:周婉婷、陳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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