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財產品銷售有了新規矩

王俊嶺

2021年05月28日10:38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海外版
 
原標題:理財產品銷售有了新規矩

  5月27日,中國銀保監會正式發布了《理財公司理財產品銷售管理暫行辦法》(下簡稱《辦法》),以規范理財公司理財產品銷售業務活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據了解,《辦法》共八章69條,主動順應理財產品銷售中法律關系新變化,充分借鑒同類資管機構產品銷售監管規定,並根據理財公司特點進行了適當調整。

  具體來看,《辦法》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特點:

  一是合理界定銷售的概念,結合國內外實踐,合理界定銷售內涵,主要包括以一定形式宣傳推介理財產品、提供理財產品投資建議,以及為投資者辦理認(申)購和贖回。

  二是明確理財產品銷售機構范圍,理財產品銷售機構包括銷售本公司發行理財產品的理財公司和代理銷售機構。代理銷售機構現階段為其他理財公司和吸收公眾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三是厘清產品發行方和銷售方責任,《辦法》注重厘清理財公司(產品發行方)與代理銷售機構(產品銷售方)之間的責任,要求雙方在各自責任范圍內,共同承擔理財產品的合規銷售和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義務。

  四是明確銷售機構風險管控責任,明確理財產品銷售機構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責任,要求指定專門部門和人員對銷售業務活動的合法合規性進行管理。

  五是強化理財產品銷售流程管理,對宣傳銷售文本、認贖安排、資金交付與管理、對賬制度、持續信息服務等主要環節提出要求。

  六是全方位加強銷售人員管理,從機構和員工兩個層面分別提出管理要求。

  七是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要求建立健全投資者權益保護管理體系,持續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把合適的理財產品銷售給合適的投資者。

  八是要求信息全面登記,要求代理銷售合作協議、銷售結算資金的交易情況以及銷售人員信息依規進行登記。

  “目前理財公司主要沿用商業銀行理財、代銷等監管規則,全面性和適用性存在不足。理財公司設立后,產品銷售的相關法律主體擴展為理財公司、代理銷售機構和投資者三方。各方在理財產品銷售過程中的法律定位、權責關系、風險預期均發生變化,需要進一步細化明確相關規范。”談及新規的出台背景時,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說。

  該負責人表示,《辦法》堅持“賣者盡責”與“買者自負”的有機統一,推進有序打破剛性兌付,強化信息全面登記。下一步,銀保監會將做好《辦法》實施工作,並持續完善制度規則體系,強化監督管理,促進理財業務健康發展。

(責編:周婉婷、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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