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工作中如何准确问责?

2020年02月17日17:42  来源:甘肃纪检监察网
 
原标题:疫情防控工作中如何准确问责?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到了最吃劲的关键阶段。如何充分、准确地使用问责利剑,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对此,“啄木鸟”采访了甘肃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林恒春。

问:问责的纪法依据有哪些?

答:问责是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都是问责工作的重要条规法律依据。

问:当前纪检监察机关问责的重点是什么?

答:纪检监察机关应立足监督基本职责,当前围绕疫情防控工作,要聚焦于三个方面开展监督。一是对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看是不是真正做到了“两个维护”;二是对党中央关于疫情防控工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看是否存在打折扣、搞变通等问题;三是对卫生健康、交通、市场监管等部门对疫情防控工作具体落实情况的监督,重点看是否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严肃查处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问题。

问:疫情防控问责中有哪些问题?如何解决?

主要是问责不力、问责泛化、问责简单化,这些问题数量虽然很少,但也会严重影响问责效果。对纪检监察机关来说,解决这些问题总的要求就是按照近日中央纪委常委会要求,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科学精准稳慎有效做好疫情防控监督工作,依规依纪依法问责。

首先是问责不力。原因是对问责主体的理解有偏差。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简称《问责条例》)规定,党委(组)、纪委、党的工作机关都可开展问责,纪委只是问责的主体之一。解决问责不力问题,必须充分发挥各个问责主体的作用,特别是党委(组)要履行好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纪委在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的同时,要发挥监督作用,督促党委(组)、党的工作机关发挥问责主体的作用。如果以组织处理方式问责,就按组织处理程序办理;需要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办理;一般失职失责或不正确履责,可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作相应处理。

其次是问责泛化。《问责条例》所规定的问责对象是特定的,即是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重点是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关及其领导成员,纪委、纪委派驻(派出)机构及其领导成员。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有的地方在问责时没有做到“问责一个、警醒一片”,而是问责“一大片”,许多具体经办人员也作为问责对象。避免问责泛化,就要准确区分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问责条例》主要问的是领导责任,对象是领导干部。

对于非党员在工作中的失职失责等问题,属于监察对象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追究责任;不属于监察对象的,应根据其所在的单位、部门或行业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再次是问责简单化。问责要避免“一问了之”,体现严管与厚爱相结合。一要做好容错纠错工作,做到“三个区分开来”,该容的错要容,该纠的错要纠。二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问责只是手段,目的是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要精准运用“四种形态”,让第一种形态成为常态,让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三是做好“后半篇文章”,问责之后要有回访,及时掌握被问责干部思想状况、工作情况,使其在汲取教训、改正错误的基础上,以更好的精神面貌和工作作风投入到工作中去。

问:问责不准该如何纠正?

答:问责要坚持依规依纪依法,对问责错误或不当的纠正也是如此。问责不准的原因是对党规党纪、法律法规没有准确理解和全面把握造成的,这就需要加强学习,全面、深入、透彻地掌握纪法知识并能熟练地运用。同时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也要加强调研指导,对问责不准的及时纠正。问责过程中,要把实事求是的原则贯穿始终,一看事实是否清楚,二看定性是否准确,三是看处理是否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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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陈诚、周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