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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為宿舍型和住宅型兩類——

集中式租賃住房有了建設適用標准

本報記者 丁怡婷
2021年07月14日08:38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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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集中式租賃住房有了建設適用標准

  為推動增加保障性租賃住房供給,近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印發《關於集中式租賃住房建設適用標准的通知》,在工程建設標准方面為集中式租賃住房設計、施工、驗收等提供依據。

  近年來,部分房地產開發企業和住房租賃企業通過新建、改建方式,發展了一些宿舍型、公寓型租賃住房。從“一套房”到“一間房”“一張床”的多層次租賃住房布局,有利於促進解決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住房困難問題。

  “但在調研中,地方和企業普遍反映,由於國家層面對宿舍型、公寓型租賃住房適用的標准不明確,各地執行標准不統一,有的城市沒有明確相關標准,有的城市僅明確消防適用的標准,導致地方相關部門缺乏審批依據或對審批的把握尺度不一。”中國建筑標准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副總建筑師郭景介紹,“特別是‘商改租’‘工改租’等非居住房屋改建為集中式租賃住房的項目,審批往往無法受理。這個問題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宿舍型、公寓型租賃住房的供應規模和健康發展。”

  針對這一情況,《通知》將集中式租賃住房分為宿舍型租賃住房(包括實踐中的公寓型租賃住房)、住宅型租賃住房兩類。新建宿舍型租賃住房執行《宿舍建筑設計規范》及相關標准,改建宿舍型租賃住房執行《宿舍建筑設計規范》或《旅館建筑設計規范》及相關標准﹔新建或改建住宅型租賃住房執行《住宅建筑規范》及相關標准。

  “實踐中很多宿舍型租賃住房都是由旅館、酒店等存量閑置房屋改建的項目,在適用的標准中增加《旅館建筑設計規范》及相關標准,這可以在滿足使用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增加集中式租賃住房房源。”中國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裝配式建筑院院長趙鈿說。

  但是,《旅館建筑設計規范》未強制要求房間採光和通風,而相對於旅館的短期臨時性住宿功能,集中式租賃住房的租住人群居住時間普遍較長。因此,《通知》規定,按《旅館建筑設計規范》及相關標准進行改建的宿舍型租賃住房,採光、通風應滿足《宿舍建筑設計規范》的相關要求。

  為保証居住安全,對於將非居住類建筑改建為集中式租賃住房,《通知》也強調了幾項基本條件:首先,改建前應對房屋安全性能進行鑒定,依據鑒定結果進行相應處理,保証滿足長期居住、使用的安全性要求。其次,對居住和公共環境有嚴重干擾、污染和安全隱患的工業用地,易燃、易爆和劇毒等危險品的專用物流倉儲用地,這兩類土地上的非居住建筑,不得改建為集中式租賃住房。

  為更好地滿足不同人群的租賃需求,《通知》明確,集中式租賃住房可根據市場需求和建筑周邊商業服務網點配置等實際情況,增加相應服務功能。

  其中,宿舍型租賃住房建筑內公共區域可增加公用廚房、文體活動、商務、網絡寬帶、日用品零售、快遞收取等服務空間﹔房間內應加大儲物空間,增加用餐、會客、晾衣空間,應設置信息網絡接入點﹔可設置衛生間、洗浴間和起居室﹔新建宿舍型租賃住房應設置機動車停車位,並預留電動汽車、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空間。

  據介紹,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將指導督促各地認真落實《通知》要求,做好標准適用相關工作,規范集中式租賃住房建設管理。

(責編:周婉婷、焦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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